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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发改〔2010〕960号
  • 【发布日期】2010-08-10
  • 【生效日期】2010-08-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发改〔2010〕960号)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的请示》(太保〔2010〕22号)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2010年6月3日股东大会决议对公司章程做出如下修改:

一、第七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内容为“对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依据本章程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于会议召开前45日至50日的期间内发出,包括用公告方式在本公司及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网站上发布。股东大会通知一经公告或由本章程第二百四十三条允许的其他方式发出,视为所有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二、第一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其中一人出任监事会主席,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三、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监事会成员由三名股东代表、两名公司职工代表组成。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罢免”。

四、第二百四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即使本章程对任何通知、通讯或其他文件的发布或通知形式另有规定,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选择采用本条第(七)项规定的通知形式发布通知、通讯或其他书面材料,以代替向每一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邮件的方式送出书面文件。”

五、第二百四十六条修改为“公司发给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的通知、资料或书面声明,除非已按照本章程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的方式发送,须按每一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注册地址专人送达持有注册股份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或以邮递等方式根据股东名册所载地址寄予每一位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

请你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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