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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关于韩国金融公司适用中韩税收协定利息条款免税待遇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2010]273号
  • 【发布日期】2010-06-11
  • 【生效日期】2010-06-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韩国金融公司适用中韩税收协定利息条款免税待遇的通知

关于韩国金融公司适用中韩税收协定利息条款免税待遇的通知

(国税函[2010]2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韩税收协定及其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经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协商同意,韩国金融公司(英文名称为?“Korea Finance Corporation”, ?韩语中的汉字表述为“韩国政策金融公社”)作为韩国政府全资拥有的金融公司,可以享受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免税待遇。?

本通知从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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