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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的实施意见
  • 【发布单位】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石政发〔2010〕28号
  • 【发布日期】2010-05-27
  • 【生效日期】2010-05-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的实施意见

(石政发〔2010〕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一体化应用,进一步调整建筑用能结构,转变建筑用能增长方式,努力建设低碳生态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石家庄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的重要意义

可再生能源是自然界可以不断再生、能够永续利用的非化石能源,对环境无污染或污染极小,适宜就地开发利用。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可以有效延缓不可再生能源的消耗速度和匮乏趋势,促进能源的节约集约利用,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建设低碳生态城市的重要举措,是实施国家能源战略的必然选择,是满足能源需求日益增长,改善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建筑用能效率的现实要求。因此,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不断扩大应用范围,提高应用质量,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奠定坚实的发展基础。

二、指导思想及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典型带动、规模应用的思路,精心搞好示范工程和技术推广,不断加快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一体化应用,切实转变建筑能源增长方式,降低建筑对常规能源的消耗,促进节能减排,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在能源开发利用时,从规划、设计、建设等各环节优先考虑使用可再生能源,通过实施一批节能效果明显、推广价值高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推广一批成套化的可再生能源技术产品,确保2010年可再生能源应用面积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25%以上,2011年达到30%以上,2012年达到35%以上,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工程和技术产业化取得明显进展。

三、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和系统运行管理

(一)加强项目前期评估和建设管理

1?项目实施前,应对太阳能、浅层地能、污水源等可再生资源状况进行调查评价,研究其可行性。项目单位根据选用的热泵方式进行论证和评估,应取得市国土资源局对项目建设地点的地质条件评估意见、市水务局的水资源评估意见、市规划局对井孔布局和管线布置的初步意见、市城管局取水退水许可证和市环保局对环境影响的评价意见。由市建设局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进行统一备案。

2?建设单位在选用可再生能源技术(设备)时,应执行国家有关标准,严禁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民用建筑材料和设备。

3?市建设局应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项目建设单位需要及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咨询服务。

4?热泵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系统能效测评机构进行检测验收,检测结果要及时报市建设局备案。

(二)强化运行管理

1?建设单位在可再生能源系统投入使用前,应对系统进行整体运转调试,编写调试报告及运行操作规程。建设单位或供热单位应严格执行可再生能源系统运行操作规程,操作人员须经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热泵系统运行期间项目建设地点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城管、水务、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定期进行水质变化和生态环境动态监测。

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过程中建设、设计、施工(设备安装)等单位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建设局等部门依法查处。

4?采用可再生能源系统集中供热的建筑取暖收费标准,可参照城市集中供热收费标准执行。

四、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一)明确责任主体

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发展规划和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策措施,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组织申报和督导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实施;负责加强对可再生能源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支撑和保障体系,推进建筑用能结构调整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长期平稳发展。

(二)强化行政管理

1?对具备条件的新建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要积极采用土壤源、污水源、地表水源、工业余热等可再生能源技术供热制冷,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2?新建民用建筑要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建筑设计的组成部分,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十二层及以下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宾馆、游泳池、公共浴室(洗浴场所)等热水消耗大户,必须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对具备利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条件的十二层以上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国家机关和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应带头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对因技术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民用建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是否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对应采用而不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民用建筑,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3?对未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既有民用建筑,鼓励产权单位或物业公司在确保建筑质量和安全,不影响环境景观的前提下,统一组织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时,宜统一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协调产权单位或物业公司,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改造。

(三)建立激励机制

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市规划区范围内,对已经竣工、运行一年后经评审通过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给予“以奖代补”奖励。采用太阳能光热、光电技术的项目,给予总投资额30%的奖励;采用土壤源、污水源、工业余热进行供热制冷的项目,给予50元/平方米的奖励;采用地表水源和其他可再生能源供热制冷的项目,给予35元/平方米的奖励。每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享受“以奖代补”奖励的项目,每年年底由市财政局、市建设局根据当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进情况提出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落实。居住建筑热泵项目、公建、商业建筑热泵项目由物价、电力部门按照居民用电、“双蓄”电价政策制定专项优惠政策。

(四)强化技术支撑

鼓励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与进步,为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一体化应用提供技术支撑。

(五)培育服务市场

鼓励社会多方面投资合作能源管理,促进能效交易多层次、多元化的建筑节能服务机构发展。支持高技术服务公司和企业建立可再生能源供热公司,多方位的发展节能市场。鼓励、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行业自律活动,广泛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咨询、评估、技术培训等专业服务,大力宣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知识和提供节能信息及其他服务等。

(六)注重宣传推广

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与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重要意义,积极推广具有示范效应项目的运作模式、技术应用、运行管理等成功经验,营造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的社会氛围。

各县(市)和矿区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本地的激励政策。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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