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关于保健食品申请人变更受理与技术审评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
  • 【发布文号】食药监许函[2010]135号
  • 【发布日期】2010-04-22
  • 【生效日期】2010-04-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保健食品申请人变更受理与技术审评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保健食品申请人变更受理与技术审评有关问题的通知

(食药监许函[2010]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

为规范保健食品申请人变更相关工作,国家局制定印发了《关于保健食品申请人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号),规定对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由多方(含双方)申请人共同持有变为单方持有的申请,按照技术转让注册申请办理。为进一步做好申请人变更受理和技术审评工作,对涉及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多方申请人均不具备生产能力的,可以转让给其中一个申请人。拟接受转让的申请人可以委托具备产品生产能力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并提供受委托方具备生产能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多方申请人中部分申请人注销的,应当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注销的证明文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