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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实施意见
  •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7〕75号
  • 【发布日期】2007-10-30
  • 【生效日期】2007-10-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实施意见

(皖政办〔2007〕7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进一步加大煤层气抽采利用力度,推进煤层气产业发展,建立健全预防煤矿瓦斯事故的长效机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加快煤层气抽采利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煤层气抽采利用的重要意义
煤层气俗称煤矿瓦斯,是宝贵的能源资源。我省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多,煤矿瓦斯一直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且未经处理或回收的煤层气直接排放到大气中,也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煤层气抽采利用既是保障矿工安全的生命工程,也是重要的资源综合利用工程,更是根治煤矿瓦斯灾害的治本之策。做好煤层气抽采利用工作,是贯彻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客观要求,对提高煤矿本质安全、增加清洁能源供应、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有效保护生态环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煤层气抽采利用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统筹规划,重点突破,以点带面;应抽尽抽,先抽后采,煤气共采;以抽保用,以用促抽;企业负责,政府扶持。
(二)工作目标:到2010年,具备煤层气利用条件的生产矿井全部实现煤层气综合利用,建成一批煤层气综合利用示范项目。煤层气抽采量达到5.9亿立方米,抽采率达到45%以上。煤层气利用量达到1.8亿立方米以上,抽采利用率提高到30%以上。2007―2010年,累计完成煤层气治理工程投资47亿元,实施煤层气利用工程项目32项,累计完成投资17亿元,新增煤层气发电装机容量115MW。热电冷联供系统4套,制冷量35MW。煤层气燃气居民用户达到16.8万户。新项目建成投产后,将创造直接经济效益5.7亿元左右,节约标煤24.3万吨,减排二氧化碳374万吨。

三、煤层气抽采利用重点任务
(一)加大规划项目落实力度。《安徽省“十一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省经委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狠抓规划项目的落实。
(二)全面推广应用煤层气抽采技术。推广开采煤层顶(底)板抽采煤层气和工作面采空区煤层气抽采技术、顶板岩石定向水平长钻孔邻近层煤层气抽采技术;开展高瓦斯松软煤层顺层钻孔施工工艺研究,试验无保护强突出煤层实施顺层钻孔、底(顶)板穿层钻孔等区域性消突技术;进行潘谢、宿南和南坪煤层气地面压裂井开采技术的开发研究,实施地面压裂、采动和采空区“一井三用”抽采煤层气技术。
(三)加快发展煤层气发电。建立永久地面抽采系统的矿井,要配套建设煤层气综合利用项目;推进热害严重的矿井煤层气发电站的热电冷联供系统建设;装备移动式煤层气发电机组,用于独立的地面煤层气抽采发电。
(四)完善城镇区域供气管网。建设连接潘谢矿区管网、淮北矿区内部输配管网,完善淮南、淮北等市区煤层气供气管网,实现市区内各调压站区域的低压管末端相联互补供气,并力争与国家“西气东输”工程并网。
(五)实施一批煤层气综合治理与利用示范项目。结合两淮矿区煤层赋存特点,选择多煤层、突出危险性比较严重的矿井,建设安全高效开采示范工程;依托CDM(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获得国际先进技术、设备和资金支持,增加清洁能源供应;启动以甲烷为主要原料的化工项目;规划和引进一批矿井通风、煤层气抽采、监测监控、防灭火、综合防尘、煤层气利用等装备制造项目。
(六)开发煤层气利用新技术。开展煤层气提纯、煤层气浓缩与液化、风排煤层气发电、锅炉改造、汽车燃料、化工原料等应用技术的研究,为煤层气抽采利用提供技术保障,重点开展风排煤层气分解――尾气热交换锅炉和风排煤层气发电应用技术研究。

四、煤层气抽采利用的政策与措施
(一)建立鼓励社会各方参与煤层气开发利用的机制。
建立煤层气开发利用利益协调机制,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吸收各类投资者参与煤层气开发利用,最大限度地调动各方面的人力、财力和物力,推动煤层气产业发展。适当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外商投资煤层气资源的风险勘探、煤层气技术合作及基础设施建设。建立以煤矿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适合我省煤层气勘探开发和抽采利用的技术保障体系。
(二)加大煤层气抽采利用工作力度。
严格执行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煤层气抽采系统,实施煤层气抽采。加大抽采利用量,具备煤层气利用条件的生产矿井,“十一五”末要全部实现煤层气综合利用,否则,停产整顿;新建和改扩建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做到煤层气抽采利用与项目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否则,不予立项、不准投产。
(三)落实煤层气产业发展鼓励和扶持政策。
煤层气抽采利用项目,包括井下抽采系统项目,地面钻探、泵站项目,输配气管网项目,煤层气压缩、提纯、存储和销售站点项目,利用煤层气发电、供民用燃烧及生产化工产品项目等,经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省政府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享受有关鼓励和扶持政策:
1.煤层气抽采利用项目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先安排。
2.对地面直接从事煤层气勘查开采的企业,2020年前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减免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
3.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对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和开采利用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及监测监控设备,免征进口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2020年前,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一般纳税人抽采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4.煤炭开采企业综合利用本企业在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煤层气做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5.对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煤炭开采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6.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购进的抽采泵、钻机、监测装置、发电机组等专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
7.煤层气开发利用补贴,按照《财政部关于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的实施意见》(财建〔2007〕114号)规定,中央财政按0.2元/立方米煤层气(折纯)标准对煤层气开采企业进行补贴。
8.煤矿企业利用煤层气发电,企业可以自发自用;对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2007〕721号)要求的煤层气发电企业,多余电量需要上网的,由电网企业优先安排上网销售,煤层气电厂不参与市场竞价,不承担电网调峰任务;上网电价执行安徽省2005年脱硫机组标杆电价加补贴电价(0.25元/度);发电机组并网要符合并网的技术要求和电网安全运行的有关标准。
9.未进入城市公共配气管网的民用煤层气销售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进入城市公共配气管网并纳入政府管理范围内的民用煤层气销售价格,按照与天然气等可替代燃料保持等热值合理比价关系的原则确定。
10.对使用或销售煤层气的企业和用户提供贷款支持。
11.省政府建立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煤层气抽采利用重点工程项目的贴息、重大科研攻关项目的补助及奖励。
国家新的相关政策公布后,按新政策执行。市、县政府可根据当地煤层气开发利用情况,积极研究支持煤层气开发利用的政策。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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