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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产险〔2010〕257号
  • 【发布日期】2010-03-15
  • 【生效日期】2010-03-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的批复

(保监产险〔2010〕257号)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费率增加经营区域的请示》(浙商保险〔2010〕4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公司使用四川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有关保险条款费率的其他未尽事宜,适用保监产险〔2009〕993号文件的规定。

此复

附件: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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