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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关于开展深圳市2010年第一批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
  • 【发布单位】深圳市
  • 【发布文号】深卫人发〔2010〕87号
  • 【发布日期】2010-02-01
  • 【生效日期】2010-02-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深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开展深圳市2010年第一批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

关于开展深圳市2010年第一批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

(深卫人发〔2010〕87号)




各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局,光明、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委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0年广东省第一批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粤继医教〔2010〕1号)和《关于公布2010年第一批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粤继医教〔2010〕2号)文件,我市共有32项获准为2010年第一批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见附件1),49项获准为2010年第一批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见附件2)。为保证上述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将上述项目信息公布,并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积极参加学习。

二、项目主办单位要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管理

(一)必须严格遵照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编号、名称、学时和所授学分,不得任意增删申报表中的项目内容,否则,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二)从2010年1月11日起,我市获批的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实行全程网络管理。即项目举办前,项目负责人必须通过“深圳卫生科教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ky.szhealth.gov.cn,用自己的用户名及密码登录,新用户需填写本人真实信息注册)网上提交项目举办申请,经单位及我委网上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具体工作流程及要求登录“深圳卫生科教管理信息系统”的“最新消息”栏目查询。

(三)外省市拟在我市举办的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须在项目举办前2周将办班通知、日程安排、《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拟在我市举办备案表》一式两份等相关资料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市卫生人口计生委人事处612室)备案,经备案后举办项目授予的学分才能予以认可。

(四)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督导小组将对公布的国家级、省级项目进行抽查和督导,督导结果将作为主办单位或项目下一年申报或备案的依据之一,我市也将对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作不定期现场抽查。

(五)在项目举办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举办项目的总结、文字和声像教材、考试试题、学员名册(需提供EXCEL编辑的电子版)、日程安排、国家级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见附件3、附件4,需提供电子版)等材料报送市医学继续教育中心咨询服务部,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将上述材料分别报送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医学项目评审部(地址:北京东四西大街42号,邮编:100710,联系电话:010-85158400)和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地址:广州市先烈南路17号省卫生厅科教处,邮编:510060,联系电话:020-83853431)。

三、《2010年广东省第一批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2010年第一批广东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直接在广东省医药卫生信息网(www.medste.gd.cn)查询。

(联系人:周玮,联系电话:25162454、25162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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