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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黑政办函〔2009〕42号文件的通知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9〕87号
  • 【发布日期】2009-12-30
  • 【生效日期】2009-12-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黑政办函〔2009〕42号文件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黑政办函〔2009〕42号文件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9〕8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通知的通知》(黑政办函〔2009〕42号)予以转发,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提高认识。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尊重和爱护国旗,依法使用国旗。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把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区、县(市)政府要指定专门单位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升挂、使用的统筹安排、综合协调、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对升挂、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要责成有关单位迅速更换和纠正,对故意毁损、践踏国旗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集中回收处理。市直部门和单位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回收工作,由本单位机关党委或工会负责,于2010年1月底前统一交至市政府办公厅(保卫处),由其集中放置,统一处理。各地区回收的国旗,也要于2010年1月底前统一交至各区、县(市)政府指定的单位,由其登记造册,选定安全场所,集中放置,统一处理,同时将回收国旗数量、破损程度分类、工作开展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办公厅(保卫处)。鼓励和提倡采取循环利用的方式集中处理。不得将回收的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挪作他用或者变相销售。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区、县(市)政府要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综合监督管理组,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升挂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市政府将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回收工作列为市政府专项督察事项,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全市通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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