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转发省卫生厅关于申报2010年度广东省医学科研基金的通知
  • 【发布单位】深圳市
  • 【发布文号】深卫人发(2009)156号
  • 【发布日期】2009-11-17
  • 【生效日期】2009-11-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深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转发省卫生厅关于申报2010年度广东省医学科研基金的通知

转发省卫生厅关于申报2010年度广东省医学科研基金的通知

(深卫人发(2009)156号)




各区卫生局、光明及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医疗卫生单位及社会办医疗机构:

现将广东省卫生厅《关于申报2010年度广东省医学科研基金的通知》(粤卫办函[2009]33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2010年度广东省医学科研基金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除按省卫生厅要求以外,结合我委科研管理有关规定,出现下列情形的人员或单位不得申报:

1.主要负责人(前三位)有2006年及以前的广东省医学科研基金项目、2006年及以前立项的市科技计划项目未按有关管理规定结题者(包括申请延期、中止未获批准者)。

2.单位2006年及以前立项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累计结题率不足80%的,该单位不得申报。

3.经查实,近3年内课题申请单位及(或)卫生技术人员在科研课题申报、实施、结题、科技成果申报、学术论文发表等科研工作中不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弄虚作假、套取或挪用科研经费、侵犯知识产权、违反医学伦理道德等,属于申请单位责任的,将暂停该单位申报资格3年,属于卫生技术人员责任的,暂停当事人申报资格3年。

4、每个医院申报项目不得超过10项,请各医院择优把关。

二、此次申报采取网上申报的形式进行,请申请人登陆我委网站“深圳市卫生科教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市属各单位及社会办医院须对本单位、各区卫生局分别对下辖申报的项目进行网上审核,审核不通过或未经审核的项目不纳入市评审筛选的对象。

三、网上申报时间为本文发布之日起到2009年12月20日截止,单位及区卫生局须于12月25日前审核完毕,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书面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为2009年12月28-29日,逾期不再受理。

四、申报具体事宜请登陆“深圳市卫生科教管理信息系统”查看。我委委托市医学信息中心具体受理,申报过程中如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医学信息中心联系,涉及到政策咨询或投诉可以联系我委医政处。

(联系电话:市医学信息中心,82226701,82299566;医政处,25539720)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