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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创建全国残疾人工作示范城市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9〕75号
  • 【发布日期】2009-10-17
  • 【生效日期】2009-10-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创建全国残疾人工作示范城市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创建全国残疾人工作示范城市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9〕7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残联制定的《哈尔滨市创建全国残疾人工作示范城市总体实施方案》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十七日

哈尔滨市创建全国残疾人工作示范城市总体实施方案

为切实推进我市“全国残疾人工作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按照中国残联《关于开展创建全国残疾人工作示范城市和评选全国残疾人工作爱心城市活动的通知》(中残联函〔2007〕2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着力改善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的物质条件和社会环境,提高残疾人生产生活质量,维护和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形成全社会扶残助残的良好风气,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发展。按照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加大投入,加速发展。

(二)坚持政府主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工作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并给予政策倾斜;充分发挥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综合协调作用,切实将残疾人工作纳入各成员单位职责范围,认真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坚持自身建设。发挥残联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履行好“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加强残疾人工作者“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教育,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发挥残疾人协会的作用,激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四)坚持依法推进。完善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法规政策,依法发展残疾人事业。

三、创建目标

用2年时间(2009至2010年)完成创建全国残疾人工作示范城市任务,各项工作达到全国残疾人工作示范城市标准,推动我市残疾人事业总体水平再上新台阶。

(一)残疾人工作机制目标

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工作,将残疾人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民生发展计划,并安排资金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主要领导关心和支持残疾人工作,主管领导重视残疾人工作;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调解决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各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将残疾人工作统一部署,同步实施;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得到保障,并随经济增长逐年增加(牵头单位:市残工委;相关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残联和各区、县、市政府)。

(二)残疾人社会参与目标

广大残疾人发扬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乐观进取,奋发向上,整体素质有较大提高,积极参与各种社会活动,涌现出一大批残疾人先进典型,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人数有所增加;残疾人的需求和呼声能够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得到反映,合法权益得到有力保障;基本实现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目标(牵头单位:市残联;相关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和各区、县、市政府)。

(三)残疾人康复工作目标

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全市卫生事业发展大局和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康复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经济发展逐年增长,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由政府承担其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重度残疾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政府给予保险费资助。贫困残疾人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建立独立的市级残疾人康复机构,加大对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落实康复资金,重点开展脑瘫、孤独症和聋儿早期康复训练,使有康复价值的残疾儿童得到有效的康复训练。受训残疾儿童语言能力、智力发展有明显提高,聋儿进入普幼普小率达到70%以上。70%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医疗卫生机构设立残疾人康复机构;70%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配备社区残疾人康复协调员;残疾人康复服务率、建档率均达到70%。免费为贫困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基本实现白内障无障碍区。规范低视力康复机构,形成市级低视力康复机构、医院眼科、盲校低视力班、定点眼镜店和患者家庭相互配合的低视力康复工作网络,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配用助视器和家长培训任务,开展定向行走训练。全面完成哈尔滨市“十一五”智力残疾儿童康复任务;在全市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及残疾人康复中心、各社区服务机构、残健融合的幼儿园、福利企事业单位开展智力残疾人康复训练;承担社区康复工作的区、县(市)能做到普遍开展成年智力残疾人康复训练,建档率达到100%;有康复需要的智力残疾儿童训练率达到70%,其中机构康复训练率达到40%。推行“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模式,对贫困精神残疾人免费服药及住院救助,解决贫困精神残疾人机构康复问题。完成国家下达的残疾人辅助器具免费供应和假肢矫形器装配任务。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做好预防残疾工作,做到免费体检,在婚检和新生儿健康体检工作中做好防残检查,降低遗传因素导致残疾的发生率。成立哈尔滨市残联早期康复中心,在医疗阶段介入康复工作,使患者在治愈伤病的同时恢复机体功能,最大限度地提高其生活自理能力和生活质量(牵头单位:市残联、市卫生局;相关责任单位:市编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公安局和各区、县、市政府)。

(四)残疾人教育工作目标

围绕残疾人“学有所教”,积极推进残疾人教育工作。加快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普通义务教育同等水平,适龄听力、视力、智力三类残疾儿童入学率达到国家要求,为满足其他各类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加快发展特殊高中和残疾人职业中专学历教育,保障符合国家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进入普通大专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习;开办残疾人远程教育大专班,为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创造条件。完善残疾人助学机制,加大贫困残疾人及其子女的助学金资助力度;大力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教育,发挥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的辐射作用,利用社会职业教育和培训资源,广泛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加强中国手语推广与研究,推进聋人社会交流无障碍(牵头单位:市教育局;相关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市电大和各区、县、市政府)。

(五)残疾人就业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在机关企事业单位中依法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加大对社会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执法检查力度;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工作,加强机关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完善地税部门代征保障金制度。认真执行残疾人个体就业优惠政策,对失业登记残疾人优先提供就业援助,享受国家规定的就业扶持政策,并在申请就业创业小额贷款时给予优先考虑。依靠社会力量多渠道、多层次兴办福利企业,并积极落实扶持福利企业新政策。保证上岗残疾人工资达到或超过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并为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加强劳动监察,确保残疾职工用工手续齐全,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同工同酬,工资福利待遇符合国家规定。建立市残疾人就业指导基地,搭建残疾人就业信息平台,开展残疾人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业咨询、职业介绍和失业登记等残疾人就业服务。根据市场需求,针对残疾人特点,开展个性化培训,举办残疾人创业培训班,实现创业带动就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要免费向残疾人提供服务,保证全市就业年龄段、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基本得到培训和就业服务。扶持、规范盲人医疗保健按摩市场的发展,提高盲人按摩技术水平,经过培训的盲人按摩人员全部实现就业(牵头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卫生局、市统计局、市残联和各区、县、市政府)。

(六)残疾人扶贫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

各级政府及扶贫机构将残疾人扶贫开发纳入整体扶贫工作计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通过加大资金投入和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进一步解决贫困残疾人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任务。区县(市)、乡镇两级残疾人服务社依托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贫困残疾人生产生活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加大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执行力度,城乡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低保和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范围,对低收入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残疾人,在已有救助金的基础上,参照城市低保人员中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残疾人加发低保金的做法及标准给予照顾。农村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农村五保供养体系。城镇残疾职工全部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逐步扩大个体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面。实施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开展日间照料、居家安养等多种服务;各区、县(市)要积极组织残疾人到市残疾人托养培训指导中心进行康复训练、技能培训和托养服务,提高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和参与社会生活能力。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他人扶助的残疾人,其抚养人(或扶养人)因健康状况无力扶助残疾人的可由各级残疾人托养机构托养,市及区、县(市)财政给予适当补贴(牵头单位:市农委、市民政局、市扶贫办;相关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残联和各区、县、市政府)。

(七)残疾人宣传文体和社会环境工作目标

广泛开展残疾人群众性文化活动,公共文化机构为残疾人提供优惠服务,公共文化场所普遍对残疾人开放,社会公众文化生活广泛吸纳残疾人参加;公共图书馆设立盲文及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角),积极开展免费借阅服务;电视台开办手语新闻栏目,广播电台开播残疾人专题节目,社会综合类报刊开设反映残疾人内容的专栏,大力宣传具有时代气息的自强与助残典型;建立健全残疾人体育管理机构和组织,广泛开展基层群众性残疾人体育活动,残疾人体育人口达到20%以上,全市各级残疾人组织举办的特奥、聋奥、残奥竞赛项目不少于40个,残疾人专项性体育活动每年不少于15次;加强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建设,根据残疾人运动特点提供必要的体育训练场所和指导,城市每5万残疾人至少拥有7个残疾人专用或挂牌体育场馆,并为其提供优惠或免费服务;不断为省及国家培养和输送优秀残疾人运动员,力争在国际国内残疾人体育赛事中取得好成绩;在全社会大力宣传人道主义思想和现代文明社会的残疾人观,形成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社会环境(牵头单位:市残联、市体育局;相关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局、市广电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文联、哈报集团和各区、县、市政府)。

(八)残疾人维权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市及区、县(市)将残疾人保障法及其他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法规纳入当地普法年度计划,开展多种形式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各项法规政策得到较好落实。区、县(市)及乡镇(街道)普遍制定扶助残疾人规定,村(居)民公约中有扶残助残内容。通过完善残疾人法律救助制度,落实各项司法救助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残疾人维权工作机制。各级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机构将残疾人列为重点帮扶对象,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援助和服务;各级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各级人大、政协定期进行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执法检查或专项调研,研究解决残疾人权益保障的突出问题;加强对沿街乞讨残疾人的救助管理;加强残疾人用工监督检查力度,禁止非法雇佣残疾人。认真贯彻《信访条例》,妥善处理残疾人来信来访,保持对残疾人机动车的科学有序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牵头单位:市残联;相关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市信访局、市公安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和各区、县、市政府)。

(九)无障碍建设工作目标

积极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和管理工作。对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项目、居住建筑、道路、公园景区等场所,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和《哈尔滨市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对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相关建设许可,不予项目验收。新落成的公共建筑、居住建筑、道路、公园景区等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建设率达到100%。未建无障碍设施的道路、广场和建筑物要加大无障碍设施改造力度,有计划地进行分期改造;已建的无障碍设施,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维护和管理;公共停车场要设置有方便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对有需求的重度贫困残疾人家庭,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

开展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影视节目普及推广手语和字幕,推广盲人、聋人手机短信优惠服务业务。主要公共场所建立明显的信息标志牌,市内主干道的公交车站等候区设置盲文车站牌,各种公共交通工具设置语音提示和即时文字滚动信息显示。道路交通设置音响提示信号。在全市服务行业推广使用中国手语。残疾人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取得较大进展,实现残疾人与信息社会的和谐发展(牵头单位:市建委;相关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房产住宅局、市民政局、市广电局、市残联、中国移动哈尔滨分公司、中国联通哈尔滨分公司和各区、县、市政府)。

(十)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工作目标

各级残联组织机构完善、机制健全、富有活力和效能,切实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各级残联领导班子“为公、勤政、团结、廉洁”,残疾人工作者思想素质高,热爱残疾人事业,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的职业道德,为残疾人提供周到的专业化服务。市残联配备残疾人副理事长,理事会配备驻会盲人理事、驻会聋人理事以及专(兼)职智力、精神残疾人亲友理事,市残联机关残疾人干部达15%以上,各区、县(市)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配备残疾人干部。建设完善全市优秀残疾人人才库,市级数量不低于80人,区、县(市)数量不低于30人。市及区县(市)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组织健全、运作规范,有独立办公活动场所,有专门工作人员,市级协会年活动经费不少于1万元,区、县(市)协会年活动经费不少于5千元,各专门协会有计划、经常性开展活动,有效发挥“代表、服务、维权”作用(牵头单位:市残工委;相关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和各区、县、市政府)。

(十一)残疾人组织建设工作目标

加强各级残联组织规范化建设,重点健全基层残联组织。乡镇、街道成立残疾人联合会,规格与当地内设机构规格相同,由乡镇、街道残联主席团推举残联理事长,由党委任命,乡镇、街道残联从主席团委员中选聘残疾人委员作为专职委员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进一步加强社区残疾人组织建设,形成以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为核心、社区(村)残疾人协会为纽带、社区(村)服务机构为基础的社区(村)残疾人工作机制,积极为残疾人提供各种帮扶服务。社区(村)残疾人协会有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友,社区(村)聘有残疾人专职委员、设有残疾人活动室,广泛开展残疾人生活保障、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维权、文化体育、无障碍环境建设、扶残助残等丰富多彩活动。积极开展志愿者助残活动,将助残志愿工作纳入各级志工委和志愿者工作站(牵头单位:市残联;相关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团市委和各区、县、市政府)。

(十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目标

建立和完善市和区县(市)功能齐全、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充分发挥市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示范和辐射作用,积极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培训和托养服务等工作,进一步加大区、县(市)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力度,向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指导、就业服务、职业培训、辅助器具供应、盲人按摩、法律救助、文体活动“七位一体”服务;逐步形成以市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为骨干,以区、县(市)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为依托的市及区、县(市)两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网络,区、县(市)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资金由同级政府负责解决,各区、县(市)人口在80万人以上的,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规模不得小于1200平方米;人口在60至80万人的,建设规模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人口在60万人以下的,建设规模不得小于800平方米;有条件的区、县(市)要将残疾人综合服务机构纳入公益类事业单位管理,确定级格,配备人员(牵头单位:市残联;相关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体育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和各区、县、市政府)。

(十三)残疾人信息化建设工作目标

各级政府将残疾人信息化建设纳入当地总体规划,残疾人信息化建设专项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落实年维护费用;各级政府网站开辟宣传残疾人事业、服务残疾人的窗口;各级残联制定信息化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有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和领导小组,有专职技术人员、信息报送人员和专职统计人员;市和区、县(市)残联建立办公局域网,实现与上级残联、本级政府部门及社会相关单位的信息交换,政务信息管理系统覆盖到60%的县(市),60%的县(市)实现业务数据本地录入,通过统计软件顺利完成统计数据的传输与汇总,实现统计数据覆盖90%的县(市);加强市残联门户网站建设,提高服务能力,提供更多在线办事事项,积极推进网站信息无障碍。加强信息技术普及培训和专业技术培训(牵头单位:市残联;相关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信息产业局和各区、县、市政府)。

四、工作步骤

(一)部署阶段(2009年1月至2009年8月)。对照示范城市创建标准,开展前期研究评估,起草总体创建方案和配套实施方案,确定创建工作机制,明确创建内容和责任分工,成立哈尔滨市创建全国残疾人工作示范城市领导小组,召开全市创建示范城市动员大会,做到层层动员、层层部署;做好舆论宣传工作,营造创建工作氛围,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到创建活动中来,推动创建工作深入开展。此项工作已完成。

(二)创建阶段(2009年9月至2010年12月)。认真对照示范城市创建标准和要求,制定创建阶段工作计划,明确阶段工作重点,组织实施创建工作;建立创建工作监督检查机制和例会制度,定期研究创建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确保创建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三)验收阶段(2011年1月)。做好验收工作各类资料台帐的收集、整理;邀请省残工委对我市创建工作进行初审评估;做好验收申请工作;迎接中国残联的实地考核验收。

五、创建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以张效廉市长为组长,王莉副市长为副组长,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哈尔滨市创建全国残疾人工作示范城市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残联,负责创建的日常组织工作。各区、县(市)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制定本地区创建方案,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把创建工作摆上重要日程,采取切实措施抓好落实。各级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要做好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积极推动创建工作深入开展。各级残联要把创建工作与完成“十一五”规划的各项任务紧密结合,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有机结合,根据创建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加强指导,推动创建工作顺利进行。

(二)落实创建经费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资金投入力度,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根据工作目标需要安排相应的建设资金和事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公益金、残疾人福利基金及社会慈善募捐资金要加大对创建工作的投入,支持残疾人事业加快发展。

(三)严格创建标准

各级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各级残联、广大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作为创建活动的主要力量,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的精神,积极投入到创建工作之中。要发扬真抓实干、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认真对照创建工作标准,深入开展创建活动,建立有效的检查监督机制,定期对创建的目标任务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全面提高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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