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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食品加工小作坊集中区质量安全技术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银川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银政发〔2009〕197号
  • 【发布日期】2009-10-12
  • 【生效日期】2009-10-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银川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食品加工小作坊集中区质量安全技术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食品加工小作坊集中区质量安全技术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

(银政发〔2009〕1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食品加工小作坊集中区质量安全技术规范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月十二日

银川市食品加工小作坊集中区质量安全技术规范指导意见

为切实推动银川市建设全国食品安全先进城市工作,有力促进食品加工小作坊集中区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小作坊集中区质量安全技术规范指导意见。

一、建设总体技术规范

(一)小作坊集中区应建有集中供热、供暖、供气(天然气、生产用蒸汽)设施,水、电力供应充足,生活饮用水应符合国家标准,上下水通畅。

(二)小作坊集中区周围应无有害气体、烟尘、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厂区应当清洁、平整、无积水;集中区的道路应用水泥、沥青或砖石等硬质材料硬化。

(三)小作坊集中区应设有清真食品生产区,清真食品生产区内不得从事非清真食品生产。

(四)生活区、生产区应当相互隔离;小作坊集中区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宠物。

(五)小作坊集中区内垃圾应密闭式存放,并远离生产区,排污沟渠应密闭,不得散发异味, 集中区内不得有各种杂物堆放。

二、产品质量检验基本要求

(一)小作坊集中区应实行产品集中检验制度,建立集中实验室。

(二)集中实验室应符合实验室建设要求,应具备满足集中区小作坊出厂检验的必备设备,检验设备的性能、精度应满足产品出厂检验要求,实验室布局合理。

(三)集中实验室应设有2-4名专职质量检验人员,并具备相应检验资格和能力。

(四)集中实验室应制定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以及检测设备管理制度,有相关的产品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检测设备应在检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

(五)集中实验室应严格按相应产品标准及有关规定对出厂食品进行检验,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并做好各项检验原始记录。

(六)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出厂,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根据食品种类确定食品检验周期。一般性食品检验周期为每月至少2次,高风险食品(肉制品、乳制品等)检验周期为每周至少1次。

三、生产车间基本要求

(一)集中区小作坊应按GB14881-94《食品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设置与生产的产品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场所,一般应具备原辅料间、消毒间、预处理间、加工间、成品包装间(内包装与外包装应有效隔离)。

(二)生产车间或生产场地应当清洁卫生;应有防蝇、防鼠、防虫、防尘等防护措施和洗手、更衣、消毒池等卫生设施;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的各种废物、有害物质应当合理置放与处置。

(三)生产车间的高度应符合有关要求,应满足工艺、卫生要求,以及设备安装、维修、保养需要;车间地面应用无毒、防滑、耐腐蚀的硬质材料铺设,无裂缝,排水状况良好,经常清洗,地面排水坡度为1.5-2%。如果车间下水采用明沟的(带盖板的盖板应低于地面),宽度应为200-300mm,深度应为150-400mm,沟内为弧形;墙壁一般应当铺设磁砖,高度至少在1.5m以上,窗台应有一定坡度,向外倾斜;房顶应采用防霉涂料,墙面与屋顶、墙面与地面接合处应有弧度(半径应在50mm以上),采用吊顶方式的,吊顶应有一定的坡度;位于洗手、更衣设施外的厕所应为水冲式。

(四)生产车间的温度、湿度、空气洁净度应满足不同食品的生产加工要求,并在加工区和包装间安装紫外线灭菌灯,湿度较大的车间加装排湿装置。

(五)生产工艺布局应当合理,各工序应减少迂回往返,避免交叉污染。

(六)生产车间应通风良好,车间内光线充足,亮度应满足生产加工要求。工作台、敞开式生产线及裸露食品与原料上方的照明设备应有防护装置。

四、生产设备基本要求

(一)集中区小作坊必须有符合生产要求的必备生产设备,生产设备的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食品生产加工的要求,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包装设备和运输工具。

(二)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设备、工具和容器,必须用无毒、无害、耐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不易于微生物滋生、无异味的材料制成,与食品的接触面应边角圆滑、无焊疤和裂缝,最好采用不锈钢制品。

(三)食品生产设施、设备、工具和容器等应加强维护保养,及时进行清洗、消毒并做好记录。

五、库房基本要求

(一)库房应当整洁,地面平滑无裂缝,有良好的防潮、防火、防鼠、防虫、防尘等设施。库房内的温度、湿度应符合原辅材料、成品及其他物品的存放要求。

(二)库房内存放的物品应保存良好并有明确的标识,一般应离地、离墙存放,垛与垛之间也应有适当间隔,为保证原辅材料质量及时剔出不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的原辅材料、成品(半成品)及包装材料库房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等物品。根据原辅材料的保质期和购货日期,在安排使用原辅材料时,一般应做到先入库的先出库,防止原辅材料超出试用期或在贮存期间发生变质。

六、管理要求

(一)集中区管理

1、禁止外来人员私自进入生产区。

2、自觉维护集中区的环境卫生,定期清理集中区内的卫生,消除卫生死角。

3、集中区的生产垃圾和生活垃圾要密闭存放在指定地点并及时清理,污水排放畅通,严防污染。

4、做好防火、防盗、防投毒安全保障工作,发现隐患立即消除,并及时上报。

(二)小作坊生产车间卫生管理

1、生产结束后要安排人员对车间进行清扫整理,如果停止生产数日应对生产车间进行消毒。

2、生产车间严禁堆放与生产无关物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在生产结束后要及时清除。

3、生产车间的生产工具或用具在生产结束后,要及时清洗消毒并摆放整齐。

4、更衣室、作业区在使用前开启紫外线灭菌灯对作业区环境消毒半小时以上。

5、污水管道要加盖,密封严密,以免异味散发,防止成品吸收异味,影响产品质量。

6、车间的防鼠、防尘、防蝇、防虫等设施按规定使用,定期检查维护。

(三)集中区小作坊从业人员管理

1、小作坊经营者应了解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以及食品质量安全知识。

2、小作坊质量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应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应掌握食品生产专业技术知识和食品质量安全知识。

3、小作坊生产加工人员能掌握相关食品生产加工操作技术,并能正确熟练操作设备。

4、小作坊食品生产加工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持有有效健康证。

5、小作坊工作人员进入车间应当更换工作服、戴好工作帽、口罩、手套,按规定消毒,不在车间里吃喝,不佩带首饰、饰品等进行生产操作,并做到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洗澡、勤洗手。

6、更衣室内保持清洁,保持更衣柜、鞋柜的整洁。

(四)集中区小作坊原材料进货验收

1、小作坊原料进货时必须向供应商索证索票,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和质量安全。

2、购进原材料时,应当按批次向供应商分别索取、查验以下证明材料,并复印留存:(1)质量合格证明;(2)检疫检验证明报告;(3)进货票据。(4)企业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5)相关认证产品的质量认证证书

3、小作坊对所进货物检查验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产品及包装上的标识是否真实;

(2)产品质量检验是否合格;

(3)是否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厂址;

(4)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是否有中文标明;

(5)限期使用的产品:是否在明显处标明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期;

(6)是否是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淘汰产品;

(7)产品是否掺杂、掺假;

(8)产品是否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4、小作坊质量管理人员应对索取的票证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

5、小作坊必须建立进货台帐,详细记录原料的生产单位或供货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销货数量、质量保证期等信息。对进货原料索取的票证等有关资料分类建档备查,确定专人保管。

6、定期组织整理库房,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按时清扫、消毒、通风换气。避免原辅材料超出使用期和贮存期间发生变质,如发现有过期不能使用和变质的原料,坚决不准出库。

7、原辅材料进货验收记录和索证资料不得涂改、伪造,保存两年。

(五)集中区小作坊产品质量标准

应按照生产食品的种类,严格执行相关产品标准,无相关产品标准的应制定企业标准并到自治区卫生厅备案。

(六)集中区小作坊产品包装、运输、销售

1、小作坊使用的食品包装物,必须是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或者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材料制成的。

2、在食品原料、半成品及成品运输、销售过程中应有效地防止食品污染、损坏或变质。

3、对产品进行定量包装的食品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

4、食品销售前进行预包装的食品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

5、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在本级行政县(区)、镇、乡范围内销售,并不得进入商场、超市、酒店、宾馆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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