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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模范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 【发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青政〔2009〕55号
  • 【发布日期】2009-09-30
  • 【生效日期】2009-09-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青海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模范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模范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青政〔2009〕5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自2004年青海省劳动模范表彰大会以来, 全省各族人民在省委的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投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的伟大实践,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艰苦创业,奋发图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各行各业、各条战线涌现出了一批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模范集体和先进个人。为了表彰先进,进一步激发全省各族人民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省政府决定,授予西宁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工程部等36个单位“青海省模范集体”称号,授予林成龙等129 名同志“青海省劳动模范”称号,授予焉钰等66名同志“青海省先进工作者”称号。

省政府希望受表彰的模范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在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中进一步发挥模范表率作用,不断创造新业绩,做出新贡献。全省各族人民和广大干部职工,要以模范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为榜样,学习他们胸怀大局、心存高远、忘我劳动、无私奉献的高尚品格;学习他们锐意进取、开拓创新、争创一流、勇攀高峰的精神风貌;学习他们与时俱进、勇于实践、求真务实、勤勉工作的科学态度,立足本职,艰苦奋斗,团结拼搏,在全社会形成学先进、赶先进、人人争当先进的良好风尚,进一步强化“自信、开放、创新”的青海意识和“人一之、我十之”的实干精神,以坚定的信心、饱满的热情和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在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的伟大进程中迈出更大的步伐。

附件:1、青海省模范集体名单 (略)

2、青海省劳动模范名单 (略)

3、青海省先进工作者名单 (略)

青海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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