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吉政明电 〔2009〕21号
- 【发布日期】2009-09-30
- 【生效日期】2009-09-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吉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示范县活动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示范县活动的通知
(吉政明电 〔2009〕21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 《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有关要求,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示范县活动 (以下简称示范县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开展示范县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 “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中,不断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二、活动内容及方式
(一)活动内容。根据 《吉林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规范 (试行)》,对各县 (市、区)建设法治政府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比,交流法治政府建设经验,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促进各项工作走向法治化轨道,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
(二)活动方式。示范县活动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各市 (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具体落实,在辖区县 (市、区)全面开展。
各市 (州)政府组织检查评比确定1―2个示范县 (市、区)后,由省政府进行检查,确定全省示范县优秀单位,并予以公布。
三、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09年10月初至10月底,各市 (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制定实施方案,准备开展示范县活动。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9年11月初至2010年10月底,各县 (市、区)政府按照 《吉林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规范 (试行)》开展工作。
(三)检查评定阶段:2010年10月初至10月底,由市(州)政府及长白山管委会按照通知要求和本地实施方案,逐县(市、区)进行检查,确定辖区示范县单位,并将示范县单位上报省政府法制办。
(四)总结表彰阶段:2010年11月1日至12月底,省政府对各地上报的示范县进行复核,确定依法行政示范县,开展表彰活动,同时对示范县活动进行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及时召开动员部署会议,把思想统一到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上来,从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示范县活动的意义,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把开展示范县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认真负责,加强工作指导,确保这项活动顺利进行。
(二)推动工作,不断创新。各级政府要增强创新意识,积极探索示范县活动的规律,努力做到部署工作有新思路,落实工作有新举措,推进工作有新亮点,要以开展示范县活动为契机,创新工作机制,突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三)总结经验,典型引导。要坚持定期开展情况交流活动,相互学习借鉴好的经验做法,取长补短,提高示范县活动的质量。及时将活动中措施实、效果好的经验进行总结归纳,积极推广,通过典型引路,以点带面,推动工作迈上新台阶。
附件:吉林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规范 (试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09年9月30日
附件
吉林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规范(试行)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法治化
(一)制定并公布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制度。
(二)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制度包含专家咨询论证、社会公示、公开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法制机构审查、成本效益分析、审议决定、定期清理、实施情况评估等内容。
(三)在经过立项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每年的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
(四)规范性文件草案,提请政府审议前在政府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日。
(五)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通过专家咨询论证、公开听证、或者其他方式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六)提交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说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采纳专家咨询论证和社会各界意见情况、成本效益分析情况等内容。
(七)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事前应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未经审查通过的不得提交会议审议。
(八)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通过规定的载体按规定时间予以公布。
(九)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
(十)规范性文件正式公布后15日内向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二、行政决策法治化
(一)建立健全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二)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论证制度。
(三)完善行政机关内部决策规划。
(四)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决策制度。
(五)政府依法科学地确定政府及其部门之间行政决策权限,并向社会公布。
(六)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权限内进行行政决策。
(七)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要事先向社会征求意见,并对征求到的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向社会公布。
(八)重大决策事项,要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九)重大行政决策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由行政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十)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十一)有关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决策,依法定程序作出。
(十二)作出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以规定的形式予以公布,并允许公众查阅,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十三)建立健全决策执行情况跟踪反馈和评价制度。
(十四)每半年提出决策执行情况反馈和实施评价报告,决策机关应进行认真研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
(十五)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三、行政审批法治化
(一)建立健全实施行政审批的制度,对行政审批的具体工作作出规定。
(二)按规定审定并公布有权实施行政审批的机关。
(三)委托实施行政审批符合法定条件和履行法定程序。
(四)对由两个以上机关分别实施的同一项行政审批,指定同一个机关统一受理和办理。
(五)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有明确合法的设定依据。
(六)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由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七)行政机关对本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拟定实施办法。
(八)实施办法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九)行政机关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
(十)行政机关作出的审批决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行政处罚法治化
(一)建立健全实施行政处罚的制度。
(二)按规定审定并公布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
(三)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四)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具有执法资格证书。
(五)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有合法的设定依据。
(六)对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符合法律规定。
(八)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九)按照确定的处罚标准决定处罚数额。
(十)按照法定期限、权限、方式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五、行政服务法治化
(一)建立健全行政服务管理制度。
(二)公布的行政服务项目涵盖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全部事项,符合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
(三)行政机关提供的服务项目应向社会公布。
(四)行政机关的行政服务项目按法定要求拟定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五)行政机关按照公布的实施办法提供行政服务。
(六)建立电子监察网络,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服务的情况进行监察。
六、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
(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二)政府及政府部门建立公众信息网站,并及时更新。
(三)政府信息按照法定要求通过政府公报、网站、新闻发布会、电视、报刊、广播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四)按照法定要求编制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五)按照法定要求及时全面地公布政府信息。
(六)依法办理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
(七)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公众信息网站内容全部可以免费查阅和下载。
七、行政责任法治化
(一)建立健全行政岗位责任制度。
(二)政府执法部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三)部门职责明确落实到内设机构、各个岗位及承办人员。
(四)每一岗位制定科学、具体的职位说明书。
(五)各岗位工作人员根据法定化的岗位责任要求进行配备。
(六)编制部门职位责任手册。
(七)建立健全法治政府考评制度。
(八)由相关法定机构负责法治政府考评工作。
(九)每年对法治政府建设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布。
(十)建立健全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十一)对不依法履行或者不作为的政府机构及人员,及时启动追究程序,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八、行政救济法治化
(一)建立健全行政投诉处理制度,对投诉的范围、受理和处理程序、处理方式、法律责任以及社会矛盾的预防、行政调解机制等作出规定,并且由相关法定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行政投诉。
(二)行政投诉办法、程序向社会公布。
(三)及时受理社会公众提出的投诉,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
(四)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制度,对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申请等具体工作作出规定。
(五)依法设立行政复议机构,按需配备人员。
(六)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七)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八)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九)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依法参加行政复议,并且依法履行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
(十)建立健全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制度,对参加行政诉讼、履行法院诉讼判决或者裁定作出规定。
(十一)接到法院应诉通知后及时指定诉讼代理人。
(十二)在法院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
(十三)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和裁定。
(十四)建立健全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制度,对受理和办理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申请的具体工作作出规定,并且由相关法定机构负责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申请。
(十五)依法受理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申请。
(十六)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十七)对于决定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的,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方式予以支付。
九、行政监督法治化
(一)建立健全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制度,对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以及接受政协民主监督的方式、听取政协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作出规定。
(二)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交上一年度的依法行政年度工作报告。
(三)认真办理有关政府的人大代表议案、建议以及政协委员提案。
(四)建立健全层级监督制度,对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方式、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的处理、责任追究等作出规定。
(五)建立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六)建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年度工作报告制度。
(七)建立健全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具体措施。
(八)监察机关依法定职能处理行政案件,按照法律规定独立开展监督,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监督决定或建议。
(九)监察机关处理案件的程序和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十)建立健全行政机关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并且由相关法定机构负责受理和办理社会举报、意见和建议。
(十一)对社会举报、意见和建议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并将结果向当事人反馈。
(十二)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十、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
(一)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二)制定年度领导干部法制讲座计划,每年法制讲座不得少于2次。
(三)领导干部按照要求和年度计划参加法律知识学习。
(四)政府部门建立工作人员学法制度。
(五)政府部门制定本年度的学习计划,每年学法讲座不得少于2次。
(六)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
(七)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培训,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发给行政执法资格证书。
(八)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年终考核评议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九)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任职依法行政知识考查和培训学习情况考核制度。
(十)领导干部任职前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学习情况考核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评优、年度考核、任职的依据之一。
(十一)录用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法律知识考试成绩达到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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