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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4]1406号
  • 【发布日期】2004-12-22
  • 【生效日期】2004-12-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4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此条规定中的“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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