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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阳光三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设立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中介〔2009〕1029号
  • 【发布日期】2009-09-29
  • 【生效日期】2009-09-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阳光三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设立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阳光三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设立的批复

(保监中介〔2009〕1029号)




李春燕、北京宝泰通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春斌、北京星座商厦股份有限公司、韩枫:

你们提交的北京阳光三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批准设立北京阳光三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二、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其中,李春燕出资260.76万元,出资比例为52.16%;北京宝泰通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资125万元,出资比例为25%;李春斌出资79.12万元,出资比例为15.82%;北京星座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出资20万元,出资比例为4%;韩枫出资15.12万元,出资比例为3.02%。

三、公司业务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辖区(不含港、澳、台)。

四、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24号豪轩商务会馆209室。

五、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

(二)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

(三)再保险经纪业务;

(四)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六、核准李春燕的董事长任职资格,核准王为民的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杨硕磊的副总经理任职资格。

七、你们须将原北京阳光三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缴回到北京保监局,并持本批复及中国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方可开业。

八、公司应依法经营,并执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政策,相关内容可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查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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