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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天津古海岸与湿地等5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务院
  • 【发布文号】国办函〔2009〕92号
  • 【发布日期】2009-09-28
  • 【生效日期】2009-09-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天津古海岸与湿地等5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天津古海岸与湿地等5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

(国办函〔2009〕92号)




天津市、安徽省、河南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林业局:

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天津古海岸与湿地等5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的请示》(环发〔2009〕104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同意调整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安徽扬子鳄、河南太行山猕猴、甘肃白水江和宁夏中卫沙坡头等5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调整后保护区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等由环境保护部予以公布。

二、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确保各项管理措施得到落实,高标准建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要按照批准的调整方案组织勘界,落实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标明区界,予以公告。自然保护区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等一经确定,不得擅自调整。

三、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开展旅游活动及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按规定建设设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对涉及自然保护区的环境影响评价要严格把关,采取各种预防和保护措施,尽可能减少项目对自然保护区的不良影响,并责成项目开发单位落实生态恢复治理和补偿措施;措施未落实的,暂停相关地区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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