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桂政办发〔2009〕175号
- 【发布日期】2009-09-11
- 【生效日期】2009-09-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西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9〕17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调整和优化我区煤炭产业结构,保障煤炭工业安全可持续发展,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快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加快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煤炭产业政策的需要,是调整和优化我区煤炭产业结构、提高煤炭工业发展水平的需要,是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实现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各产煤市、县,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思想统一到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承担起依法依规关闭煤矿的主体责任,坚决关闭年生产能力(或设计能力)6万吨以下(不含6万吨)的矿井。通过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一步提高煤矿矿井规模和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建立规范的煤炭资源开发秩序,实现我区煤炭工业安全可持续发展。
二、关闭矿井类型
(一)全区除上林煤电铝一体化建设项目的煤矿矿井外,年生产能力(或设计能力)在6万吨以下(不含6万吨)的矿井,予以关闭。
(二)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关闭的年生产能力(或设计能力)在6万吨及以上的煤矿矿井。
(三)继续推进和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对经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批准,列入煤炭资源整合情况表的矿井,根据煤炭资源实际情况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对矿井整合方式及规模进行调整,加快资源整合及技术改造工作进度,限期内不能完成资源整合及技术改造的;或者整合后规模仍低于6万吨/年,又不具备提升到6万吨/年以上资源条件的,予以关闭。
三、关闭矿井责任主体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此次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由矿井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地级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自治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推进小组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全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
1.各产煤县级人民政府在本通知发布后,20日内制定本辖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并附本辖区关闭煤矿矿井名单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2.各有关地级市人民政府在接到县级人民政府上报的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后,15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本市煤矿关闭矿井名单汇总报自治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推进小组审核。
(二)实施阶段。
经批准的煤矿整顿关闭实施方案及关闭矿井名单,由县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并组织实施。其中:
2010年4月底前,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按照验收标准对本辖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2010年5月底前,地级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煤矿整顿关闭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工作总结报自治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推进小组。
2010年6月底前,自治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推进小组对全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行复查。经复查不合格的关闭矿井,由地级市人民政府负责督促限期1个月内关闭到位。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关闭矿井的职工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编报本辖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时,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属地实际情况制定民工遣散及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并及时向职工群众公布。
(二)切实做好关闭矿井的经费落实。对此次关闭的合法煤矿矿井,经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合格后,再根据矿井实际投入扣除实际收益核实其经济损失,综合考虑其他因素确定给予关闭矿井的投资者适当经济补偿。补偿费在矿井实施关闭验收完毕后3个月内补偿到位。补偿费由区、市、县三级政府按一定比例分担。
1. 对关闭年生产能力(或设计能力)在6万吨以下(不含6万吨)的生产矿井、基建及资源整合(技改)矿井,自治区财政将分别按一定标准给予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一次性补助,专门用于补偿被关闭矿井的经济损失、职工安置费用、关闭矿井实施费用等;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负担。
2. 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年生产能力(或设计能力)在6万吨及以上的矿井,由决定关闭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补偿。
3. 对被确定为关闭对象的矿井,经县级人民政府公告后立即停止生产,并开展关井相关工作。公告后仍私自组织生产,发生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的,立即予以关闭并不予补偿。
4. 自治区财政根据工作实际,给予自治区煤矿整顿关闭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安排专项经费。对有关井任务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关闭矿井数量及一定标准,分别补助工作经费,不足部分由各有关市、县级财政负担。
(三)切实做好关闭矿井的费用清退。
1. 被关闭矿井已存贮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由安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终止存贮协议。
2. 被关闭矿井的采矿权价款由国土资源部门清理后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核退,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3. 各种预收费用由收取部门按有关规定退还。
(四)加强组织领导,分工配合。为推进全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推进小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组长,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劳动保障厅、安全生产监管局、工商局、国资委、法制办、总工会、广西煤监局、广西电监办等为成员单位。自治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推进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经委,承担推进小组的日常工作。各产煤市、县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推进机构,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制定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
自治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推进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分工负责,共同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其中:
自治区经委依法收回并吊(注)销关闭矿井的煤炭生产许可证。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依法收回并吊(注)销关闭矿井的采矿许可证。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按有关规定终止关闭矿井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贮协议,并协助矿井取回已存贮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广西煤监局依法收回并吊(注)销关闭矿井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自治区工商局依法收回并吊(注)销关闭矿井的工商营业执照。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关闭矿井自治区分担费用的筹措和拨付,制定关闭矿井补助经费和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对关闭矿井的剩余采矿权价款予以退还;配合安监部门按有关规定终止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贮协议。
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负责指导监督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好关闭矿井职工特别是国有职工的安置工作,加强转产职工就业培训。
自治区公安厅负责指导和督促下级公安部门收回关闭矿井剩余的火工用品。
附件:煤矿关闭验收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
煤矿关闭验收标准
一、各产煤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公告关闭矿井的名单。
二、煤矿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撤销开办煤矿企业的批准文件,煤炭行业管理、国土资源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工商部门分别按规定吊(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三、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停止供应并收回、处理剩余火工用品。
四、煤矿企业拆除矿井生产设备,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停止供电,拆除供电、通信线路等设施。
五、被关闭的矿井向有关部门上缴开采现状报告、实测图纸等技术资料及地质资料和遗留事故隐患的报告及防治措施。
六、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七、遣散民工或妥善安置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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