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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汕头市中心城区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汕头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汕府办〔2009〕133号
  • 【发布日期】2009-09-08
  • 【生效日期】2009-09-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汕头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汕头市中心城区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汕头市中心城区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汕府办〔2009〕1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资源,改善交通状况,优化资源配置,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城市停车难、乱停车的问题,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市公安局委托城市规划设计院对中心城区符合道路停车条件的道路进行规划。目前,第一批规划的130条道路已通过公示,并已进入经营管理招投标程序。在这批道路停车泊位确定中标经营单位,实行有偿使用前,将先行施划标志标线,暂时免费提供给市民停放,待经营管理单位确定后,将实行收费停放管理。经市政府同意,为使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实施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强教育管理

随着汽车消费市场的迅速发展,各种社会车辆和私家车增加速度加快,停车位的供给远远小于需求量,停车泊位的不足与小汽车拥有量的迅速增长形成极大反差。目前,中心城区约有60%的车辆(5.8万辆车)“无家可归”,停车泊位的缺口十分巨大。对此,各有关部门、单位(特别是在这130条道路范围之内)的单位领导要有足够的认识。要教育本部门、单位的干部职工,使他们认识到开展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工作是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执政为民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市政府城市管理整治现场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创园”、“创模”的工作部署,尽快解决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便民利民,满足老百姓的迫切需求,为建国60周年大庆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的一项具体措施。做好这项工作,对缓解城市停车难、停车乱问题,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优化汕头的投资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其社会效益将十分明显。要认真组织本部门、单位的干部职工学习《汕头市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03号,以下简称《规定》),深刻领会《规定》实施和开展停车泊位管理的重要意义,教育他们以身作则,带头遵守交通法规,尤其要自觉遵守办公场所周边道路的车辆停放制度,不要乱停乱放车辆,全力支持配合这项工作的开展。

二、 积极采取措施,规范单位停车秩序

随着公务用车和私家车的日益增多,沿街党政机关等周边道路拥堵,停车泊位紧张,“停车难”问题早已成为管理工作中的难点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这次规划的130条道路的停车泊位暂时免费提供停放车辆,按照《规定》的要求,还规划设置了部分免费停车泊位,供130条道路沿线未配建停车场(库)的临路(街)党政机关、学校和医院等单位及前往该单位的办事人员车辆在规定时段临时停放。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周边设置的免费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维护车辆停放秩序,对在免费道路停车泊位停放的车辆不得变相收取任何费用。对规划的免费泊位无法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的单位,要及早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联系附近停车点,就近停放,切实解决停车难问题。此外,各单位还要引导干部职工调整自己的出行方式,视停车条件安排出行,尽量少开车上下班或实行“并车”出行等方式,有效减少车辆停放的压力。

三、 充分履行职责,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停车泊位管理工作的开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涉及多个部门的管理职能,需要各部门、各单位共同组织和实施。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的领导一定要顾全大局,树立建设新汕头的大局观,加强协调沟通,互相密切配合,切实维护我市道路交通秩序特别是机动车停放秩序。公安部门要按相关技术规范完成收费停车泊位标志、标线等设施的设置工作,并按规定履行道路交通管理职能,依法严查严纠机动车乱停乱放行为,加强对驾驶人的教育,督促驾驶人入位停放车辆,有效规范停车秩序。积极会同规划、城管、国土等部门,继续就第二批道路停车泊位的规划等问题进行协调沟通;财政、公安、物价等部门要继续做好停车泊位的招投标工作;规划、城管、国土、公安等部门要继续开展对《中心城区道路停车泊位专项规划》以外的道路停车泊位进行规划;工商、税务、物价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为中标的经营管理单位办结工商、税务登记、收费许可等手续,并依法对收费停车泊位经营管理予以监督检查;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12319城管热线和日常执法工作,加大对占道摆卖行为的清理整治,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做好停车秩序管理工作;宣传部门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市民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摒弃乱停乱放的交通陋习,养成规范停车、泊车入位的良好习惯。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协调沟通,互相密切配合,及时掌握日常管理情况,对于工作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联系电话:88559560,传真:88539433)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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