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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等4部门沈阳市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沈政办发[2009]62号
  • 【发布日期】2009-08-26
  • 【生效日期】2009-08-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沈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等4部门沈阳市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等4部门沈阳市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9]6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建委、民政局、残联、老龄办《沈阳市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沈阳市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实施方案

根据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的通知》(建标〔2007〕261号)精神,为确保我市成功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提升我市城市无障碍建设水平,确保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信息交流、居住小区和居住建筑等相关设施达到《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标准》,保证残疾人、老年人安全便捷出行,为构建和谐沈阳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内容和职责分工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学校、社区、住宅小区等建设项目,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城市道路建设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严格审批管理。

1.对不符合无障碍建设规划要求的项目,规划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监督建设单位予以改正。

2.对不按照无障碍建设规范设计、建设或施工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二)对已建成的相关设施,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无障碍改造,改造内容包括路口坡化、建筑物出入口坡化,盲道设置,安全走道及楼梯,无障碍厕所及厕位,无障碍停车位,显著位置设置无障碍标志,大型场所设置无障碍行进路线图,公共服务建筑设置低位窗口、服务台、电话,观演场所设置轮椅座位等。

1.由市建委、财政局和各地区、相关单位负责,对不符合无障碍建设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列专项资金逐步改造完善。

2.由市城建局、各地区负责,确保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公厕等设施无障碍改造率达到80%,且布局合理。

3.由市交通局、公安局、桃仙机场、铁路局负责,对公交车站、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过街通道、公交车辆等进行无障碍改造,交通路口设置过街音响信号装置,主要公交车站设置盲文站牌。

4.由各地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负责,确保政府公共办公建筑无障碍改造率达到80%,且布局合理。

5.由市卫生局、商业局和各地区负责,确保综合(专科)医院、大中型商场、购物中心、专卖店等建筑无障碍改造率达到80%,且布局合理。

6.由市商业局、旅游局、邮政局、信息产业局、金融办、各地区负责,确保星级宾馆、饭店,邮局、电信、银行等建筑无障碍改造率达到60%,且布局合理。

7.由市文化局、体育局、科技局和各地区负责,确保文化馆、纪念馆、图书馆、科技馆、展览馆、博物馆、影剧院、音乐厅、体育场馆等设施无障碍改造率达到70%,且布局合理。

8.由市教育局和各地区负责,确保高等院校、中小学、托幼建筑等设施无障碍改造率达到30%,且布局合理。

9.由市教育局、民政局、残联、老龄办和各地区负责,确保特教学校、福利企业、康复中心、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设施等无障碍改造率达到80%,并逐步对社区及残疾人、老年人家庭进行无障碍建设和改造。

10.由市房产局和各地区负责,确保居住小区无障碍改造率不低于60%,高层和中高层住宅、公寓、宿舍无障碍改造率不低于80%,且布局合理。

11.由市旅游局、文化局负责,对各旅游景点相关设施进行无障碍改造。

12.由市广电局、沈阳电视台负责,在电视新闻、电影、电视剧中加配相关字幕,在电视台开办相关手语节目。

13.由市残联、商业局、卫生局负责,在商业、医院等窗口服务行业从业人员中推广手语。

14.由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开展无障碍宣传工作,制作播出无障碍公益广告、宣传片,印发宣传资料,提高公众的无障碍意识,教育公众维护、爱护无障碍设施,形成无障碍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15.由市公安局、行政执法局负责,加大监管力度,对侵占无障碍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摊位、停车位等依法进行纠正和查处。

三、时间安排

(一)2009年9月30日前,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完成无障碍建设情况普查,对照《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标准》制定建设和改造计划,上报市无障碍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2010年9月30日前,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完成所有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任务,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检查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和副组长,市建委、民政局、残联、老龄办主要领导,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规划局、城建局、交通局、房产局、信息产业局、商业局、文化局、广电局、卫生局、体育局、旅游局、金融办、行政执法局、邮政局等相关部门,沈阳电视台、沈阳铁路局、沈阳桃仙国际机场等相关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沈阳市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日常工作。

(二)狠抓工作落实。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市无障碍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制订计划,分解目标,落实责任,强力推进,确保按期完成目标任务。建设或改造前,要组织相关专家成立无障碍建设技术指导组,及时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施工时,要尽可能减少对现有环境和居民日常生活的影响,无障碍设施要与原有环境景观相协调。建设或改造完成后,要本着“建管并重”的原则,加强后续养护管理,确保无障碍设施得到充分利用。

(三)保证资金投入。无障碍设施改造经费由市、区(开发区)、业主单位3方共同承担,以区(开发区)和业主单位为主,市财政给予适当补贴。政府资金主要用于补贴公益性建筑和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多方筹集资金,制定管理办法,专款专用,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

(四)严格监督检查。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相关部门参加,对全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改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无障碍设施立即责令相关地区、单位或部门进行整改,情节特别恶劣的转交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予以查处,并对相关责任部门予以通报。各地区和有关单位、部门要广泛发动新闻媒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残疾人、老年人和社区居民,对我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工作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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