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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部门关于青海省中央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节能灯推广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青海省经委 青海省发展改革委 青海省财政厅
  • 【发布文号】青政办〔2009〕132号
  • 【发布日期】2009-08-20
  • 【生效日期】2009-08-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青海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部门关于青海省中央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节能灯推广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部门关于青海省中央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节能灯推广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09〕13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中央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节能灯推广项目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十二日

青海省中央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节能灯推广项目实施方案

省经委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二○○九年八月)

为做好全省高效照明产品节能灯推广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暂行管理办法》(财建〔2007〕102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下达2009年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量的通知》(发改环资〔2009〕1492号)规定和要求,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中央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节能灯推广项目是国家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的重要内容。2009年,中央财政安排6亿元左右,推广高效照明产品1?2亿只。其中,国家下达给我省的推广任务为50万只,全部投入使用后,预计一年可节电4000多万度,年可节约1?5万吨标煤,可节约电费2000万元,拉动全省万元GDP能耗下降约0?1个百分点。项目的实施对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企业发展,惠及城乡居民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任务

到今年年底,我省要确保完成50万只高效照明产品的推广任务,其中:紧凑型节能灯40万只,双端直管荧光灯10万只。

三、责任分工

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牵头负责全省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省直各有关部门配合;各州、地、市政府及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推广。

各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主动带头使用高效照明产品。要按照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承担的推广任务量,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制定方案,抓紧实施;要结合实际,适度向城镇低保户、贫困户、农村和贫困地区倾斜,有条件的地区可在中央财政补贴、省级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制定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的政策;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合作,会同妇联、工会等部门参与进社区的推广活动;要加强监督核查力度,确保按质按量完成任务。宣传部门要通过各种形式,宣传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特别要扎实开展现场推广活动,多方扩大社会面上的影响,使中央财政补贴节能灯的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四、组织领导

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组成青海省中央财政补贴节能灯推广协调领导小组:

组 长:董 璞 省经委副主任

副组长:王景雄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刘应祥 省财政厅副厅长

成员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节能监察中心、中标企业等单位组成。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经委,负责组织、协调、落实推广相关工作及日常工作,定期通报推广情况、复核产品销售情况,并协调做好中央财政补贴申请工作。

五、重点领域和任务分配

重点领域:西宁市区及所辖县、格尔木市、德令哈市、海东地区的城乡居民、困难户、低保户及偏远山区的农牧民等居民用户;机关、驻军部队、学校、医院、宾馆、企业等单位。

六、实施步骤

2009年8月初启动,到12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推广准备阶段(8月初)。主要工作是制订实施方案;召开高效照明产品推广活动启动大会;宣传部门开辟专栏和专题节目进行重点宣传报道;组织集中开展节能法规、节能知识、绿色照明宣传,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手册,提高全民对高效照明产品的关注度和认知度;向社会公布各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联系方式。

第二阶段:推广实施阶段(8月中旬至12月中旬)。主要工作是按照边推广边宣传的原则,选择几个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的用户,开展现场推广活动;团委、工会、妇联配合省中央财政补贴节能灯推广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选择几个行政、企事业单位开展职工购买节能灯现场推广活动和示范性社区、新农村建设示范村现场推广活动;教育、卫生等部门选择几个示范性医院、学校开展现场推广活动。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12月底前)。主要工作是省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对推广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本年度推广的实际情况,提出下一年度节能灯推广目标及推广计划。

七、监督管理

各地区、部门、单位和中标企业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1027号)的规定,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的相关程序,做好审核、把关工作,严禁弄虚作假、倒买倒卖节能灯的行为,严格禁止各类标示有“政府补贴、绿照工程”的节能灯在市场上进行流通和销售,一经发现将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按照国家关于“推广企业为居民用户完成安装后,应取得协助推广单位(社区居委会、行政村委会)确认签章”的要求,居民个人购买应以社区居委会、行政村委会为单位进行购买,原则上每人购买数量不超过20支。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及省节能监察中心要加强监督检查和现场定期抽查,保证节能灯推广工作符合政策要求,取得实效。同时,按照省政府《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意见》,各级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时,要优先采购国家公布的节能产品,今后凡列入政府采购计划的项目,其内容涉及照明设施的,必须采购节能照明设施。

附件:1、推广企业、产品规格及价格 (略)

2、各有关地区、部门推广任务分配表 (略)

3、节能灯推广办公室、供应企业联系方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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