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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青岛新天地工业园(静脉产业类)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复函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函〔2006〕347号
  • 【发布日期】2006-09-11
  • 【生效日期】2006-09-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青岛新天地工业园(静脉产业类)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青岛新天地工业园(静脉产业类)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复函

(环函〔2006〕347号)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青岛新天地生态工业园(静脉产业类)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区的请示》(鲁环发〔2006〕22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青岛新天地生态工业园(静脉产业类)进行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青岛新天地固体废物综合处置有限公司应按照《青岛新天地生态工业园(静脉产业类)建设规划》和《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HJ/T275-2006)组织园区建设,待园区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达到标准要求后,再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命名。

二、园区建设应以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理论为指导,大力开展静脉产业关键技术研发和国外先进技术引进吸收,从废物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入手,组织实施家电拆解、汽车拆解、电线电缆处置、铅蓄电池处置、土壤修复等项目,实现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我国静脉产业的发展提供借鉴。

三、你局应加强对园区建设的指导与协调,制定促进园区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支持园区的发展。

四、按《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命名和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要求,你局应及时向我局报送园区建设的进展情况。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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