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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本溪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本政办发〔2009〕111号
  • 【发布日期】2009-08-18
  • 【生效日期】2009-08-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本溪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工作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工作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9〕111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2005年3月以来,全市开展了以“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主体改革基本结束,改革总面积844?9万亩,产权到户率100%。同时,还进行了配套改革的探索,研究制定新的森林经营标准,编制试点村森林经营方案,启动以林抵押贷款业务,建立综合服务中心,引导组建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和专业协会。为进一步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加快兴林富民步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市政府现就全面推进我市集体林权配套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要工作目标

用今后两年左右时间,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实现森林资源增长、经济发展、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稳定的目标。

二、重点改革内容

(一)稳定林地承包政策。始终坚持林地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政策,严格按照《土地承包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保护林木林地承包经营权不受侵犯。承包期内,集体(发包方)不得违法收回农民承包的林地,企业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中断农民与集体的林地承包关系。对承包期满的林地,属于家庭承包的,要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进行延包;属于其他方式承包的,特别是在明晰产权改革时因其承包期未满而未落实家庭承包的,待承包期满后,原则上必须按照“均山、均权、均利”的要求落实家庭承包政策。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由林业、信访、纪检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组成的林权纠纷调处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林权管理和纠纷调处常设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原则,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长效调处机制,妥善解决各种林权纠纷,对调处无效的,要引导群众通过司法渠道解决。各县(区)政府及林业、档案主管部门要加强林改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完整准确、管理科学、利用便捷。

(二)进一步推进林业投融资体制改革。林业主管部门与金融部门要密切配合,完善林权抵押贷款办法。采取更加简便快捷的融资方式,进一步简化贷款手续,降低融资成本;开发适应我市林业及林业生产特点的金融新产品,延长贷款期限,扩大抵押范围,除特殊生态公益林、有林权争议纠纷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及已抵押的森林资源外,均可作为抵押物;建立林权抵押贷款担保平台,探索林权抵押担保贷款模式。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林权抵押贷款的利息补贴力度,减轻林农负担。林业主管部门要做好林权证合法性和真实性的确认,在抵押贷款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不予办理林权变更手续;对贷款到期后无法偿还贷款,且经招标拍卖仍无法变现的抵押林木,符合采伐条件的,林业主管部门要合理安排采伐指标,盘活信贷资产。要按照“低保费、低保额、广覆盖、保成本”的原则,积极探索并建立以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盗伐以及自然灾害等为主要内容的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

(三)全面推进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抓住国家林业局将本溪县、桓仁县确定为全国第一批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县的机遇,以编制村级森林经营方案和产业发展规划为基础,对森林采伐实行分类管理,改革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方式,简化森林采伐管理环节,实行采伐限额和林木采伐审批公示制度,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四)完善林业保护体系。鼓励和支持农民自愿成立民间护林防火、防盗、防病虫害协会组织,引导村民制订村规民约,提高自我管理水平和自律意识,形成政府领导下的群防群治森林“三防”体系。严格林地征占用审批制度,强化林地保护。对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核审批。要节约用地,建设项目要尽量少占用林地,生态区位极端重要的林地原则上不得征占用。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征滥占林地、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私收滥购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为。

(五)完善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一是建立完善林业综合服务体系。在具有辐射作用的乡(镇)建立林业综合服务分中心,形成市、县(区)、乡(镇)同步的林业信息网络。二是引导农民组建各类林业合作经营组织。三是建立和完善林业专业协会,加强对协会的监管和扶持,发挥协会政策咨询、科技服务、生产经营、产品销售以及协会成员自律作用。

(六)建立公共财政支持林业发展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对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林木良种给予补贴,对森林抚育、珍贵树种及大径材培育给予扶持。各级政府要将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以及林业行政执法体系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

(七)加强和完善林业管理体系。进一步整合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改进林业管理方式,逐步构建以管理、执法、服务三大职能为主的林业管理新体制,切实把林业管理重点放在宏观指导、依法行政和提供服务上。要加强乡(镇)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实行乡(镇)林业工作站由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垂直管理,充实林业站力量,优化人员结构,提高队伍素质,并将林业站工作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纳入县(区)财政预算。

三、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集体林权配套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把推进配套改革作为事关林业改革与发展的一件大事来抓,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要层层落实责任制,明确责任人。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改革经验,及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地要按照配套改革的总体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定具体改革目标、步骤和工作要求。林业部门要积极当好参谋,搞好服务。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集体林权配套改革顺利实施。

(发至乡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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