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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 【发布单位】南昌市政府
  • 【发布文号】洪府厅发〔2009〕97号
  • 【发布日期】2009-08-07
  • 【生效日期】2009-08-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南昌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洪府厅发〔2009〕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及《关于设立“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保护区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具体落实措施:

一、设立保护区,明确保护范围和主要目标

(一)明确濒鄱阳湖地区保护区范围和主要目标,构建濒鄱阳湖地区生态环境安全格局,使鄱阳湖永保“一湖清水”。

1、按照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移民建镇政策和保护鄱阳湖天然湿地的要求,以1998年鄱阳湖最大水域面积(即5181平方公里)形成的最高水位线(1998年7月30日湖口水位22.48米、吴淞高程)为界线,向陆地延伸3公里范围划定为鄱阳湖滨湖保护区。我市被列为濒鄱阳湖地区,涉及保护区面积为1181.26平方公里,涉及南昌县、新建县及进贤县3县,24个乡镇,242个行政村、10个分场。

2、以“一流的水质、一流的空气、一流的生态环境、一流的人居环境、一流的绿色生态保护和建设机制”为目标,到2010年,鄱阳湖监测段面Ⅲ类以上水质比例达到78%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5%以上,农村饮用水水质和村镇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60%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得到提高,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取得成效。2010年,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21.55%,控制人为的水土流失和植被、湿地破坏。到2015年,森林质量有较大提高,沙化土地基本得到治理,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特别是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二、明确责任,完善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

(二)濒鄱阳湖地区环境保护实行市、县(区)政府负责制,市、县(区)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3、对濒鄱阳湖地区环境保护主要任务和指标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定期考核,公布考核结果,把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的执行情况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评优创先活动实行一票否决。

4、每年对濒鄱阳湖地区环境污染防治、污染减排等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与当地政府的政绩考核相结合。

5、实行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离任环境保护审计制度,凡任期内没有完成环境保护目标、任务造成辖区环境质量恶化,或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不得给予先进称号等荣誉和奖励,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6、对环境质量明显恶化和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未得到及时处理的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要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配合,密切协作,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7、濒鄱阳湖地区县级政府要按照主体功能区划和总体布局,优化濒鄱阳湖地区产业布局,提升产业发展层次;要实行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禁止在濒鄱阳湖保护区内新建有污染的企业,新设排污口,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严格实行限期治理措施;要对保护区内医疗、印染、造纸、电镀、化工、选矿等重污染行业进行专项整治,关闭污染严重、不能治理达标的企业;对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企业,要坚决取缔,对排放不达标的企业,责令限期治理并依法处罚,对逾期未能完成治理任务或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关闭;要制定政策,鼓励保护区内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超标排放、污染严重、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生产或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要以建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为契机,因地制宜构筑移民工程的产业支撑体系,把保护区内生态移民纳入深山库区移民计划,采取措施解决生态移民的医疗、教育、就业等问题,切实提高移民生活水平。

8、环保部门对濒鄱阳湖地区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监督、动态管理,定期公告流域环境质量,及时发布流域污染事故信息;根据当地总量控制实施方案,严格审核鄱阳湖保护区内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到2009年底前,我市鄱阳湖保护区内所有排污单位实现持证达标排污、限量达标排污。

9、发改部门要组织编制濒鄱阳湖地区保护和建设规划,统筹流域内、上下游自然自愿开发和保护、产业发展与布局。

10、经贸部门要根据产业政策,组织实施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设备。对年产5万吨以下化学制浆造纸、1万吨以下不能稳定达标的废纸造纸企业,由当地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在2010年底前淘汰。

11、城乡建设和市政部门要积极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南昌县、进贤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要在2009年底前建成并投入运行。污水处理厂设施建设要符合当地总体规划,适应城市人口规模,污水处理厂要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12、市容部门要积极推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快进贤县泉岭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使进贤县、南昌县及青云谱部分地区的生活垃圾实现无害化处理,尽早实现县、镇(乡)、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处置。积极探索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处置问题,因地制宜,寻找解决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处理等有效途径。

13、农业部门要加大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的力度,科学施用化肥、农药,鼓励使用农家肥和有机肥,积极推进农村面源污染控制工作。严格控制鄱阳湖区围网养殖规模,提倡生态养殖,推广人工放流。濒鄱阳湖保护区范围内禁止规模化畜禽养殖,区内现有养殖场在2009年底前必须达标治理、搬迁或者关闭。

14、林业部门要组织全面实施“一大四小”造林绿化工程(即:森林覆盖率2010年达到21.55%的大目标,大力推进城市、乡镇、农村、工业园区和重点项目等四个重点区域的绿化),禁止在林区砍伐天然阔叶林,对植被破坏的地表要覆土复绿,发展生态林业。

15、水利部门结合新农村建设,改造和完善水利设施。

16、交通部门要严把入湖入河船舶签证关,加强对船舶防污设施装备及使用情况的检查,加强危险品运输船舶管理,严格控制餐饮船舶污染。

17、财政部门在每年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根据需要安排资金专门用于鄱阳湖保护区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

18、金融部门要利用信贷杠杆,对国家明令禁止、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项目和企业,特别是对环境违法企业不予信贷支持。

19、监察部门要依照本部门职责和有关规定,加强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监察,并就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监察建议和处理意见;

20、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把“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环境保护工作作为重要环保公益宣传任务,进行广泛宣传,对重点环境问题和环境案件予以曝光。

21、国土资源、科技、教育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健全机制,对濒鄱阳湖地区污染防治实施长效管理

(四)逐步建立濒鄱阳湖地区综合管理、环境保护激励等各项机制,确保我市濒鄱阳湖地区水质优良。

22、各部门要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探索流域环境保护派出机构监管模式,整合环境监测资源,建立环境信息共享平台,统筹协调鄱阳湖保护区的管理。

23、探索制定自然资源与环境有偿使用政策,对资源受益者征收资源开发利用费和生态环境补偿费。

24、对生态环境保护成效显著的地区进行奖励,同时对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予以表彰。

25、健全县级环保监察、监测、宣教、信息机构,提高环境监察、监测能力和信息化水平,逐步达到环境保护部规定的标准。

26、完善环境监控网络建设,强化对保护区内重点污染源、入鄱阳湖段面的监控。

27、开展对鄱阳湖水环境容量、区域环境承载力、湖泊污染综合治理等研究。

28、加强濒鄱阳湖地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进一步增强群众的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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