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标准的通知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综〔2009〕28号
  • 【发布日期】2009-06-01
  • 【生效日期】2009-06-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标准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标准的通知

(哈政综〔2009〕2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创新服务机制,提高行政效能,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7〕22号)精神,按照职权法定、兼顾合理、权责一致和便民高效的原则,市政府对我市现予以保留的103项236个子项目行政审批项目标准(包括审批项目的实施主体、设定依据、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进行了全面清理,对审批流程进行了调整、优化。现将规范后的《哈尔滨市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予以公布施行(具体项目及标准请登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查询)。

《标准》公布后,各实施机关要严格依法组织实施,并做好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工作。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创新审批方式,不断完善和推行网上审批等便民高效的审批方式。同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规定》、《哈尔滨市行政机关联合办理行政许可规定》的有关规定,根据本通知及时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将每一个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联系电话、监督机构和投诉电话等有关内容在市政府网站、实施机关网站和办事场所公布,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市政府将建立行政审批要件和审批流程动态调整机制,依法对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今后,凡依法新增、调整和取消的项目,有关实施机关应及时向市行政审批项目相对集中管理联席会议备案,由市行政审批项目相对集中管理联席会议负责对增减、调整项目的审查工作,并于每年年底前将增减、调整情况汇总后报请市政府统一公布。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