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8〕86 号
- 【发布日期】2008-05-09
- 【生效日期】2008-05-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
(闽政办〔2008〕86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各地进展仍不平衡。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工作的滞后,已成为影响处理设施、管网配套建设和日常处理工作开展的重要因素。现将全省各市、县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如下:
一、污水处理收费工作进展情况
(一)已达到目标要求的市、县共28个
福州市区、福清市、连江县、平潭县、永泰县;厦门市区;
漳州市区、龙海市、云霄县、东山县、南靖县、长泰县;泉州市区、晋江市、石狮市、南安市、惠安县、永春县、安溪县、德化县;三明市区;莆田市区;南平市区、浦城县;龙岩市区、永定县;宁德市区、霞浦县。
(二)已按目标要求完成收费标准的审批工作,但实际收费标准未到位的市、县共22个
长乐市、闽侯县、罗源县、闽清县;永安市、沙县、尤溪县、宁化县、泰宁县、建宁县;仙游县;建阳市、武夷山市、建瓯市、邵武市;漳平市、长汀县、连城县、上杭县、武平县;福安市、福鼎市。
(三)已按目标要求完成收费标准的审批工作,但实际尚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市、县共16个
漳浦县、诏安县、平和县、华安县;大田县、明溪县、清流县、将乐县;顺昌县、光泽县、松溪县;古田县、周宁县、屏南县、寿宁县、柘荣县。
(四)收费标准审批工作尚未完成的市、县有1个政和县。
二、垃圾处理收费工作进展情况
(一)已达到目标要求的市、县共15个
长乐市;厦门市区;石狮市;三明市区、永安市、宁化县、沙县、大田县;莆田市区、仙游县;南平市区;漳平市;福鼎市、屏南县、霞浦县。
(二)已开征垃圾处理费,但未达到目标要求的市、县共10个
福州市区、闽侯县;漳州市区、龙海市、云霄县;明溪县、将乐县;龙岩市区、永定县、长汀县。
(三)未开征垃圾处理费,但已按目标要求完成收费标准审批工作的市、县共7个
漳浦县、平和县;安溪县;建阳市、光泽县;福安市、周宁县。
(四)未开征垃圾处理费且未按目标要求完成收费标准审批工作的市、县共35个
福清市、平潭县、连江县、罗源县、永泰县、闽清县;诏安县、华安县、东山县、长泰县、南靖县;泉州市区、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永春县、德化县;清流县、建宁县、泰宁县、尤溪县;武夷山市、邵武市、建瓯市、顺昌县、浦城县、政和县、松溪县;武平县、连城县、上杭县;宁德市区、寿宁县、古田县、柘荣县。
现就加快推进污水、垃圾收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快推进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实现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把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快推进污水、垃圾处理设施以及城市污水管网的建设,全面落实污水、垃圾收费政策,确保全面完成“十一五”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目标任务。
二要狠抓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的落实。各市、县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闽政文〔2008〕136号)的要求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采取积极措施,在今年6月底必须完成污水处理费的开征工作并征收到位;已完成垃圾处理费审批工作的市、县必须在6月底前征收到位,尚未完成垃圾处理费报批工作的市、县,必须在6月底前制定垃圾处理费征收方案并按程序报批,在今年底前征收到位。
三要加强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省政府将在6月份组织检查组对各地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不按时完成任务的将给予行政告诫,并暂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当地城建项目立项、用地、环评文件审批。
附件:1.全省各市县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情况表
2.全省各市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情况表
二○○八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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