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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手足口病阶段性防治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 【发布单位】洛阳市政府
  • 【发布文号】洛政〔2009〕104号
  • 【发布日期】2009-08-03
  • 【生效日期】2009-08-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洛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手足口病阶段性防治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手足口病阶段性防治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洛政〔2009〕104号)




今年3月份以来,我省突发手足口病疫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疫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科学决策、果断处置。全市卫生系统紧急动员,迅速反应,科学防控,全力救治病人,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联防联控,保护了人民健康,维护了社会稳定,为手足口病防治工作取得阶段胜利做出了重要贡献,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推动全市手足口病防治工作再上新台阶,市政府决定对市卫生局和杨慧敏等13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再立新功。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以先进典型为榜样,学习他们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面前,快速反应、沉着应对、科学决策、周密部署、行动有力,学习他们在患者利益和人民生命安全面前,顾全大局、服从指挥、救死扶伤、无私奉献,更加奋发进取,扎实工作,开拓创新,为全面推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洛阳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全市手足口病防治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

洛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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