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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督促有关城市污水处理厂限期整改的通知
  •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 【发布文号】环办函〔2009〕776号
  • 【发布日期】2009-08-03
  • 【生效日期】2009-08-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督促有关城市污水处理厂限期整改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督促有关城市污水处理厂限期整改的通知

(环办函〔2009〕776号)




河北省、山西省、黑龙江省、福建省、湖北省、湖南省、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经国务院批准,2009年7月23日,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监察部联合发布《2008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五大电力集团公司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结果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指出,河北省沧州市、山西省晋中市、黑龙江省绥化市、福建省三明市和晋江市、湖北省十堰市、湖南省永州市和陕西省商洛市等8城市存在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长期处于低负荷运行及无故不运行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责令上述8城市于今年年底前完成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暂停审批新增化学需氧量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并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建设资金。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对考核未通过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请你厅督促有关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公告》要求,抓紧制定整改方案,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向我部报告进展情况。

二○○九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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