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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的实施意见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发〔2009〕12号
  • 【发布日期】2009-07-06
  • 【生效日期】2009-07-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的实施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的实施意见

(哈政发〔2009〕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动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7号)精神,切实搞好我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以下简称创建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创建国家级创业城市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从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创业环境入手,以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调节、自主创业为基本原则,以促进就业、改善民生为主线,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强化创业服务培训,改善创业环境,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鼓励更多的城乡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创建创业型城市。

(二)工作目标。2010年年底前,达到国家级创业型城市标准。健全政府职能部门共同组织、社会各界主动参与的创业工作管理服务体系,建立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打造宽松、和谐、充满生机活力的有利于创业的环境,形成全社会崇尚创业、支持创业、竞相创业的良好氛围。2009年到2010年,全市创业活动指数达到20%;带动就业比例达到1:6;年均新增创业企业1.5万户,新增个体工商户3万户,新增企业存续1年以上的比例达到70%;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其他创建工作指标达到国家创建创业型城市标准。

(三)主要任务。建立组织领导体系,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健全创业培训体系,构建创业服务体系,健全工作目标考核体系。

二、完善政策扶持体系,改善创业环境

(一)放宽市场准入

1.放宽准入领域。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在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等方面,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外,允许创业者自主选择。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制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按照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主体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

2.放宽注册登记前置条件。除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明文规定外,不得随意增加注册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对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和技工院校毕业生、残疾人申请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注册登记的,前置审批条件可适当放宽。对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必须取得前置审批、且需具备生产经营条件后方能取得许可证或资质证的,允许办理筹建登记,待完成筹建并取得相关许可证、资质证或审批文件后,再按实际情况核准具体经营范围。

3.放宽登记条件。允许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创业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前置审批许可等材料直接申办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创业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的,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和技工院校毕业生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除从事需前置审批许可的经营项目外,可申请试营业,具备基本经营条件的由工商部门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临时营业执照。对法律、法规未规定必须办理工商登记的城市自由业者、农村及城镇流动经营业户、在校大中专学生和正在择业的毕业生从事中小学生学习辅导服务、翻译服务等的,除涉及前置审批许可的外,均可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4.放宽注册资本(金)限额。注册资本(金)达到3万元,即可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且货币出资可降至注册资本(金)的30%;单位和个人投资10万元以上的,可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允许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金)在2年内分期缴付,其中投资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金)在5年内分期缴付;分期出资设立的公司制企业,全体股东首期出资合计达到20%即可,且不需要每个股东出资均达到20%。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返乡农民工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和技工院校毕业生申请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不受出资数额限制,其中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的允许注册资本(金)零首付。
允许创业者以知识产权、专利技术、专有技术、高新技术成果等非货币财产出资,且不受出资比例限制;对农民兴办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土地、林地用途不变的情况下,允许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评估作价出资。

5.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创业者依据法定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将家庭住所、租借房屋、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对将住宅改作经营性用房的,只要申请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证明文件,即可申请登记。对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因场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提交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即可申请登记。

(二)改善行政管理

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严格禁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和乱培训等行为。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创业“绿色通道”。依法保护创业者的合法私有财产,对严重侵犯创业者或其所创办实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对创业者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有关部门要及时受理、限时答复。对创业者因非主观故意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违规行为,实行“首次不处罚”预警制度。

(三)完善扶持政策

1.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士兵、残疾人及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和技工院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前置审批的各项费用。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符合条件的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环保节能减排、废物综合利用科技项目和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加强创业政策扶持。对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2000元;对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实现自主创业的,可将其按规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对享受城镇居民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自主创业的,收入超过低保标准后,其低保家庭可继续享受3个月低保待遇。

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2年内免收劳动人事代理费,并可比照灵活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免费享受创业项目、创业培训、信息咨询等联动服务。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愿开展创业活动或到企业工作,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已满20年的,经批准可提前退休;离岗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同意后,允许在一定时间内保留原职务级别、编制、人事关系及工资福利待遇,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的须办理辞职手续,达到退休年龄的可办理退休手续;辞去公职的,辞职前工作年限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所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助资金部分由同级财政按规定予以安排。本项政策规定,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可比照执行,其他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自行确定,所需资金按经费来源渠道解决。鼓励国有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的人员辞职创办企业。

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进入我市城镇创业的农村劳动力和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可比照城镇失业人员享受收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并优先享受工商登记、创业培训、信息咨询、创业指导服务。

对创业者下乡创办、领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或从事特色种养业的,享受各项支农惠农政策。

对创业者创办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四)加大财政投入

各级政府要根据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多渠道筹集促进创业专项资金,支持整合资源、加强创业服务体系和孵化基地建设,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奖励优秀创业项目和先进创业人员;多渠道筹集担保资金,扩大融资贷款规模。

(五)加强创业融资服务

1.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对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军人家属、大中专和技工院校毕业生及返乡农民工,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和创业项目的,经审核认定后均可获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符合贴息政策的由财政予以贴息。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70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以展期2年,展期不贴息。

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超过50人的企业,给予50万元担保贷款;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超过100人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担保贷款。

对已经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支持且诚信经营、信用记录好、贷款按期偿还、贷款使用效果好的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可准予再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适当提高贷款额度,视同首次贷款给予贴息。

2.建立健全担保体系。积极推进为创业者和中小企业服务的融资担保平台建设。逐步建立市、区两级小额贷款担保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区组建担保机构,建立担保基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担保基金投入,扩大担保基金规模,提高担保能力。金融机构要合理放大担保倍数,增加贷款额度。建立财政担保金补偿机制,对政策性贷款信用担保业务发生的损失,由财政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偿。大力发展社会投资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鼓励出资人增加资本投入,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税收优惠支持。完善个人和企业信用征信系统,建立健全信用奖惩制度,加强信用社区建设,为推动全民创业提供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3.积极拓宽融资渠道。推动金融体制、产品和服务创新,积极探索创新应收账款、仓单、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股权质押、林权抵押、渔权抵押等新型担保贷款方式,鼓励金融机构为创业项目和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鼓励和支持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创新农村贷款担保模式,积极做好对返乡农民工创业的金融服务。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鼓励利用外资和国内社会资本投资创业企业,设立各种形式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和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

(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优势、竞争优势和良好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发展壮大。每年重点扶持一批中小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快速成长,进入规模以上企业行列。

对重点扶持的中小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的新产品开发项目,由市发展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给予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给予重点支持。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招用符合贷款申请条件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其中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提供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鼓励中小企业担保贷款中心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对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税收优惠。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环保节能科技项目和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七)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解除创业者的后顾之忧

完善城镇企业职工、个体从业人员、农民工、外省市来哈工作人员以及外国和台港澳在哈从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推进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多层次、可选择、相衔接的原则,制订适应新办企业特点的社会保险政策,鼓励新办企业参加各类社会保险。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创业者新创办的企业可按个体工商户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社会化水平,逐步实现社会保险对象管理和服务社会化。

三、健全创业培训体系,提高创业能力

(一)加强创业培训基地建设。实行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制度,制定和完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标准、管理办法,依托各类各级职业教育院校和培训机构的优质教育资源,由劳动保障、财政部门通过招标方式,共同认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称为“创业培训基地”)。加强对创业培训基地的管理,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对管理不善、培训质量差的创业培训基地取消其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资质,责令退出创业培训市场。

(二)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实施创业培训师资培养计划,扩大师资队伍规模,提高师资队伍素质,建立专业化创业师资队伍。2009年培养创业培训师资50人,2010年培养100人、全市创业培训师资达到200人以上,其中每个创业培训基地教师不少于3人,每所高校不少于5人,全部实行持证上岗。每年组织1次教师进修培训,每次不少于30课时。制订创业培训师资考核管理办法,每年组织1次师资资格考核。

(三)扩大创业培训范围。将创业培训对象由下岗失业人员扩大到高校毕业生、复员军人、残疾人、征地农民、返乡农民工等城乡各类人员,逐步将所有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全部纳入创业培训范围。重点开展创业培训进社区、进校园、进乡镇“三进计划”,建立满足城乡各类人员、不同层次创业的培训体系。

(四)创新培训模式。各类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要开设创业教育和创业指导课程,增强在校学生的创业意识和潜在创业能力。全面实施“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培训项目,面向广大劳动者开展创业意识培训,激发创业热情;面向有创业愿望的劳动者开展创办企业培训,增强创业能力;面向成功创业者开展改善和扩大企业能力培训,提升企业的稳定性和竞争力;逐步实行本土化,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

(五)开展创业实训。选择一批优秀企业认定为创业实训基地,安排经过创业培训的人员到基地进行实训,提高其创业实践能力。2010前,在全市适合劳动者创业的生产加工、商贸零售、服务等行业中筛选不同规模、不同性质的企业,建立100家以上创业实训基地。

(六)完善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将享受创业培训补贴的范围由失业人员扩展到登记失业的大中专和技工院校毕业生、征地农民、复员军人、残疾人及返乡农民工。除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可享受培训补贴外,灵活就业人员及领取营业执照6个月以内参加创业培训的也可享受培训补贴。经过创业培训的劳动者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实训基地参加实训,实训人员创业成功率达到80%的按照实训人数给予创业实训基地补贴,低于80%的按照创业成功人数给予创业实训基地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实训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四、健全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质量

(一)健全创业服务组织机构

1.建立公共创业服务网络。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全市创业服务工作的筹划、指导和组织实施。各区、县(市)要建立专门的创业服务机构,街道(乡镇)设立创业服务窗口,社区配置创业服务专管员,形成市、区县(市)直至延伸到街道(乡镇)、社区的创业服务网络,实行信息联网、资源共享。将创业服务组织机构建设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人事编制、财政、房产住宅等部门要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办公场所、工作经费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及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的作用,共同搞好创业服务工作。

2.推进创业服务社会化。扶持相关专业化中介机构发展,对新办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中介机构,自开业之日起,免征2年所得税。鼓励专业化中介机构为创业者和中小企业提供金融、会计、管理、信息、技术和法律等方面服务。

(二)加强创业服务专家和创业指导志愿者队伍建设

各级创业服务机构要聘请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和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专家,组建专家服务队伍。市劳动保障部门要面向社会招募创业服务专家志愿者,组建志愿者队伍。加强创业服务专家和创业指导志愿者队伍管理,搞好专家、志愿者队伍和创业者的对接,根据创业者需求,安排专家和志愿者进行对口服务。每年根据服务记录及创业者满意度等工作业绩,评选优秀专家和志愿者,并予以表彰。

(三)强化创业服务机构功能

各级创业服务机构要根据城乡创业者的需求,组织开展创业培训、项目推介、方案设计、开业指导、政策咨询和协办、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要聘请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和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专家,采取集中服务、上门服务、电话服务等多种形式,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专业化咨询、指导和服务。建立创业者信息管理服务系统,设立创业服务热线,接受创业者的咨询和投诉,提供及时有效的后续服务和跟踪指导。

(四)加强创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

对现有创业服务网站进行更新、扩容、升级,及时登录和发布创业政策、创业项目、创业培训、创业案例和专家名录等信息,并与工青妇、区县(市)创业培训服务机构和各高校等联网,搭建信息发布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为创业者提供高效、便捷的信息化服务。

(五)加强创业项目建设

1.建立创业项目库。进一步拓宽创业项目征集渠道,与专利管理部门、加盟连锁企业协会、外地市创业项目服务部门建立联络合作机制,广泛征集投资小、见效快、市场前景好的创业项目,经专家筛选评估后纳入市创业项目库。市创业项目库项目总量不少于2000个,每年新入库项目不少于总量的20%。建立创业项目库动态管理机制,对连续两年无人选用的项目实施更新,每年更新率不低于10%。

2.建立创业项目评估专家委员会。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依托创业服务专家队伍,组建由技术、管理、财务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创业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根据项目评估规范,对进入市创业项目库的创业项目进行评审和论证。

3.建立创业项目发布和推介制度。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设立创业项目展示厅,常年开放,展示推介创业项目。在哈尔滨市创业服务网站开辟“创业项目超市”专栏,每月重点向社会推介新创业项目。不定期举行不同行业的创业项目专题推介会,由项目人与创业者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和洽谈。每年组织开展1次大型创业项目推介会。

4.建立创业项目奖励制度。对创业成功率高、拉动就业明显、发展前景好、科技含量高的项目提供者,由政府给予1至2万元的奖励。

(六)加强创业载体建设

1.发展便民商(农)贸市场。各区、县(市)政府要根据全市农贸市场布局和规划、区域经济发展特点和群众需求,采取购置、置换、租赁土地等形式新建或依托现有市场资源建设便民摊群商(农)贸市场,优先吸纳本市下岗失业、失地农民和高校毕业生等创业人员入场经营。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场摆摊设点的,给予减免租金和各项收费。

2.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按照政府扶持、市场化运作的原则,依托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和小企业孵化园,充分利用闲置的厂房、场地、校舍楼宇等设施,采取政府出资、民间资本投资、社会资本入股等多种形式,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建设各具特色的创业孵化基地,为各类入驻基地的创业者提供预孵化、创业培训、开业指导、投资融资、市场开发、生产经营场地等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场地租金补贴、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政府在制订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时,要保证创业场地。要强化对创业孵化基地的政策支持,不断提高创业孵化基地的社会化服务功能,充分发挥综合孵化作用,增强入驻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市场竞争能力,提高创业稳定率。对于公共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各级政府要在场地、基础设施、资金、税收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2009年全市计划组建10家创业孵化基地,2010年组建20家以上、全市达到30家以上。

3.建立高校创业园角。鼓励和引导各高校安排场地,开辟创业园角,组建具有完备创业服务功能的管理机构,为校内创业提供平台,支持高校学生未出校门即自主创业。

4.解决农民工返乡创业场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利用闲置土地、闲置厂房、镇村边角地、宅基地内空地、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荒山、荒滩等场地进行创业,允许通过村庄整治等方式盘活集体建设用地存量,并将置换出来的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农民工返乡创业,按低限标准收取集体非农用地行政事业性收费。

(七)提供用工服务

有关部门要为创业者、新创办企业及其所吸纳的员工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指导创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落实职工教育经费,做好职工的岗前和在职培训。组织各类培训机构按照用工需求开展定向、订单培训,为创业企业提供合适人才。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符合条件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和户籍制度改革,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创业者及其聘用的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障、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政策便利,积极吸引人才新创办企业,扩大创业带动就业规模。

五、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推进机制

(一)成立组织机构。成立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研究全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总体方案和各阶段工作安排,统筹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制订和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措施,统筹规划、指导创业培训体系和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统一考核评价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主任由市劳动保障局局长担任,成员包括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员,具体负责创建工作日常事务。各区、县(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也要组建相应的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创建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根据创建工作任务和相关部门职能,确定创建工作职责及分工(详见哈尔滨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职责分工表)。

(三)建立指标体系。将创建工作指标设定为4类、17项指标,第一类为全员创业活动情况,包括全员创业活动指数、创业培训人数占职业培训人数比重、创业培训后的创业成功率、“三类人员(失业人员、高校人员、农村劳动力)”占全部参加创业培训人员比重、“三类人员”创业培训后的创业成功率;第二类为创业活动对就业的贡献率,包括创业活动对就业的贡献率、创业带动就业比例;第三类为创业活动对企业成长的贡献率,包括创业企业增长率、创业企业1至3年存活率、新增创业企业、新增个体工商户、个体私营经济对GDP增长的贡献率;第四类为创业环境满意度指数,包括创业初始成功率,创业政策、制度落实和完善程度,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建立促进创业专项资金,小额贷款增长率(指标定义、计算公式另行下发)。

(四)实行目标管理。将创建工作任务目标分解下达到各区、县(市)和市直各相关部门,并纳入对各区、县(市)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目标考核内容。由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责任办等有关部门,组织对各区、县(市)政府及相关责任部门进行严格考核,确保全面完成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创建工作目标分解另行下发)。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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