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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内政办发电〔2009〕54号
  • 【发布日期】2009-07-01
  • 【生效日期】2009-07-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内蒙古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发电〔2009〕5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09〕1号)要求,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7月1日至7月31日,在全区集中开展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全面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6月1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精神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9〕15号)要求,从维护“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工作的重要性,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和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重要任务,切实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强组织领导,抓紧抓实抓好。各地区要建立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加强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安全监管职责,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专项督查工作,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突出抓好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人员密集场所、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煤矿领域要重点排查瓦斯、水害等方面隐患,防范瓦斯、透水等重特大事故;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坚决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非煤矿山领域要重点排查爆破作业及采空区、排土场、危险尾矿库等方面隐患,防爆破伤害、防冒顶、防坍塌、防坠落、防透水、防溃坝。各类矿山要加强火工品管理隐患排查,防意外爆炸、防流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要重点排查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隐患,防火灾、防爆炸、防泄漏、防中毒。道路交通领域要排查治理危险路段,防超载、防超限、防超速。人员密集场所要全面排查各类消防隐患,防火灾、防踩踏。建筑施工领域要重点排查重大建筑设备运行和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隐患,防止起重机械的倒塌、施工脚手架和模板支撑的垮塌、基坑的坍塌、人员坠落等事故。冶金有色、铁路、民航、水利、电力、农机、渔业船舶、特种设备、民爆器材等行业领域,要结合本行业领域特点,全面排查治理隐患,全力防范事故。同时,要针对汛期安全生产特点,全面开展汛期隐患排查和隐患点除险加固,认真落实防洪防汛、防坍塌、防火等各项措施,严防引发事故灾难。存在淹井隐患的矿井,暴雨期间一律严禁井下作业。

三、强化监督,集中开展督促检查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国办发〔2009〕32号文件的部署和要求,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督查工作。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刻吸取本企业和其他同类企业以往发生的事故教训,认真开展自查,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类事故隐患,强化防范措施。各地区要上下联动,对本地区及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开展全面检查,加强督促和指导。自治区安监局、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炭工业局、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公安厅、交通厅、商务厅、文化厅以及自治区交警总队、消防总队要分别组成督查组,于7月中下旬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人员密集场所、建筑施工等重点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开展专项督查,发现重大问题,及时通报地方政府,并做好整改情况的跟踪督导;其他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抽调力量,组织人员对本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开展专项督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落实监控措施;对重大隐患,要实行政府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一整改销号制度,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

四、工作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引导和群众监督,动员全社会关注和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隐患排查走过场、隐患治理不认真、不彻底的单位,要予以曝光;对隐患排查治理先进单位的做法和典型经验,要总结推广。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分析督查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综合协调,认真研究解决;要及时掌握本地区、本行业工作进展情况,并于7月31日前将本地区、本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总结报告书面报送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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