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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熊志强等同志记个人二等功的决定
  • 【发布单位】洛阳市政府
  • 【发布文号】洛政〔2009〕80号
  • 【发布日期】2009-06-20
  • 【生效日期】2009-06-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洛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熊志强等同志记个人二等功的决定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熊志强等同志记个人二等功的决定

(洛政〔2009〕80号)




2009年4月13日9时36分,我市西工区红山乡洛北铸钢厂2辆液化气槽车在串联供气过程中发生泄漏着火。2辆槽车共载有29吨液化气,其威力相当于261吨TNT炸药,一旦发生爆炸,后果不堪设想。市消防支队接到报警后,先后调集8个中队,22部消防车、170余名消防官兵赶赴现场进行紧急处置。在近10个小时的扑救过程中,指挥员果断决策、科学指挥,参战官兵不怕牺牲、英勇顽强,先后6次强攻突击,终于成功扑灭烈火,遏制了一起恶性爆炸事故的发生。

为进一步激励广大消防官兵献身消防事业的积极性,市政府决定给予市消防支队熊志强、陈伟、陈志刚、王蛟龙四名同志各记个人二等功一次。

希望受表彰的同志,珍惜荣誉、发挥成绩、拼搏进取,在今后工作中取得新的更大的成绩。全市各行各业要向受表彰的同志学习,爱岗敬业,奋力拼搏,勇于奉献,在各自的岗位上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洛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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