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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的意见
  • 【发布单位】本溪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本政办发〔2009〕71号
  • 【发布日期】2009-06-06
  • 【生效日期】2009-06-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本溪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的意见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的意见

(本政办发〔2009〕71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8〕16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和提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服务功能,充分发挥社区平台作用,市政府现就进一步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贯彻落实《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和社会保障服务为主线,充分发挥社区在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中的作用,使社区能够积极主动抓就业,为社会保险扩面挖资源,切实为辖区内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最直接、最便捷的劳动保障服务,形成全社会共同抓劳动保障工作的良好局面,促进本溪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建立健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网络。完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体系,健全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功能,充分发挥社区在就业和社会保障中的平台作用,使社区在就业和社会保障中的服务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全市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标准要达到统一规范,服务领域不断拓宽,就业信息及时发布,并使各社区间能够共享。

(二)落实就业援助政策。为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棚改回迁居民等就业困难对象提供就业援助,确保零就业家庭成员至少一人稳定就业,其他就业困难对象有业可就。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使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从业的人员比例有大幅度提高。

(三)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以社区为载体,动员和帮助辖区居民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加强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完善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为离退休人员提供较为完善的社会化公共服务,提高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水平。

三、工作内容

(一)多形式、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1.在社区居民服务领域开发就业岗位。根据社区居民需求,重点开发物业管理、卫生维护、便民服务等岗位,创办一批有市场需求、便民利民的服务项目,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就业。

2.在社区公益性服务领域开发就业岗位。重点开发市场卫生维护、车辆看管、养老、医疗、残疾人居家服务等岗位。

3.向驻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发就业服务岗位。

4.引导下岗失业人员因地制宜,利用自身条件和社区闲置资产、场地,创办投资少、见效快、机动灵活的社区家庭手工业,以及个体、合伙、合作等多种所有制形式的手工编制、社区食堂、浴池、房屋管理等劳动密集型创业企业。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或自发组织实现就业。

5.鼓励社区创办就业型小企业。要结合我市社区发展实际,鼓励社区兴办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为主的小企业和就业实体。探索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服务。

(二)充分发挥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作用,为社区居民提供劳动保障公共服务

1.鼓励社区帮助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或创办经济实体。对从事个体经营活动或创办经济实体的下岗失业人员,所在社区要及时为其送政策、送培训、送信息等,并协助其办理享受优惠政策相关服务;对从事社区服务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所在社区要及时为其办理下岗证、再就业优惠证等相关证明,使他们能够得到政策扶持。

2.建立社区就业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使用制度。督促社区与辖区内的用工单位建立联系,定期深入辖区各类用工单位进行用工信息的收集整理,并及时提供给下岗失业人员;指导社区把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使用和公共服务一并进行管理,特别是公益性岗位要重点用于安置社区内就业困难群体。对在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所在社区要及时为其落实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3.鼓励社区积极探索就业服务的有效办法。通过设立就业服务窗口,免费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咨询、职业介绍、用工信息、技能培训等专项服务,切实帮助和指导失业人员实现就业。

4.加强社区就业信息网络建设。充分发挥市中心劳动力市场就业信息网络系统优势,加强社区就业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实现市、县(区)、街道、社区劳动力供求信息网络连接,确保信息资源共享,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最为便利的就业服务。

5.推进社区就业培训工作。鼓励有条件的社区针对下岗失业人员的需求,开展多门类、多层次、多形式的社区就业技能培训工作,并把技能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结合起来,不断完善以培训促进就业的工作机制,促进就业工作健康发展。

6.加强社区劳动保障政策宣传工作。督促社区开展经常性的劳动保障政策宣传活动和向社区居民提供劳动保障政策咨询服务;深入居民家庭做好就业和社会保险扩面的入户调查等工作,全面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就业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做好就业培训和参加社会保险动员工作;及时为孤寡病残人员办理代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业务,确保不丢一户、不落一人,实现应保尽保和广覆盖。

7.加强社区对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要督促社区定期组织离退休老党员集中进行政治理论学习;依托社区卫生服务站为离退休人员提供健康知识和医疗保健服务,并定期组织免费体检,实行跟踪医疗服务,保障他们身体健康;定期召开离退休人员座谈会,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需求及对社区的工作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以社区老年活动室为主阵地,开展老年书画展、老年棋类赛、歌咏赛、秧歌赛等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丰富多彩的文体健身活动,活跃离退休人员的文化生活,为离退休人员营造幸福祥和的生活氛围。

(三)完善社区工作制度,规范社区劳动保障业务工作流程

1.建立劳动力供求调查发布制度。(1)年度调查。社区每年要在市和县(区)劳动保障部门的统一组织下,对辖区内所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开展一次调查,全面摸清辖区劳动力供求具体情况,重点掌握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情况,确定就业重点工作和援助对象。(2)定期调查。每季度要有针对性地了解辖区内劳动力供求动态情况,重点是新增就业、失业人员和新办(扩办)用人单位的变动情况,及时上报各类报表。(3)挂钩调查。建立与重点援助对象和主要用人单位挂钩联系制度,随时掌握他们的就业和单位用工变动情况。

2.建立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1)建立城乡劳动力就业与失业工作台账制度,相关资料和表格每季度更新一次;要按要求做好有关报表的统计和逐级上报工作。(2)建立灵活就业人员的登记管理制度。社区有关人员要了解掌握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就业情况,建立灵活就业工作台账;要向失业人员宣传灵活就业政策,引导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并向他们提供稳定就业信息和培训信息,制定援助措施,帮助其逐步实现稳定就业。

3.建立就业援助制度。(1)明确就业帮扶重点。要把城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棚改回迁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等就业困难对象列入帮扶重点。(2)建立社区就业援助台账。对本辖区就业困难对象数量和基本情况,要分类登记、逐人逐户建档立册,全部数据要及时准确地录入就业信息系统。各项档案资料装订成册,规范保管。(3)落实援助责任。社区在帮扶工作中要实行目标管理,采取责任人分片包干、跟踪服务、具体帮扶的办法,为就业困难群体提供所需就业援助的措施和方法,确保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就业。(4)分类提供援助。根据援助对象的实际情况,制订有针对性的援助计划。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实施其它帮扶办法不能实现就业的,要实行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办法,并要确保实现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实现稳定就业。对新产生的零就业家庭,要及时登记认定,确保其成员在认定后20天内实现就业;属灵活就业的,要帮助其实现稳定就业。对其他就业困难对象要保证有业可就。(5)实行回访制度。对已实现就业的困难对象,在其就业后的每月应进行一次上门或电话回访,掌握其就业后的情况,帮助其实现稳定就业。

4.建立建档和统计制度。社区要建立城乡劳动力资源情况工作台账,每季度对变动情况要更新一次,做好有关报表的统计和逐级上报工作。

5.建立就业信息发布制度。社区及时将收集的劳动力资源信息和用人单位空岗信息录入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并通过发放宣传单、板报、政策信息传递袋、入户走访等多种形式在辖区内发布。

6.建立离退休人员基本信息采集管理制度。社区要随时掌握本辖区内离退休人员自然状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建立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库,并定期向社会保险机构上报人员增减变动情况。基本信息库建立后,要做好跟踪维护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7.完善离退休人员生存认定及有关补贴复查制度。(1)各社区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居住本辖区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进行认定,通过实行与退休人员面对面的认定方式,及时掌握离退休人员的生存状况。对未按规定到社区进行复查认定的离退休人员,要及时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停发待遇处理。同时,每月要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动及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情况。(2)社区要对已故离退休人员进行登记,并给离退休人员家属出具结算丧葬费有关证明,告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丧葬费,办理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补助费等须携带的相关资料和手续。(3)每年10月至次年3月,各社区要对离退休人员肉菜补贴及取暖补贴进行复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复查结果报县(区)退管中心,再由县(区)退管中心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8.建立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考核通报制度。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要按时参加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就业和社会保险工作调度会,及时交流沟通情况,以便解决实际工作问题,部署下步工作。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各街道、社区的就业服务工作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情况每季度要进行一次考核排名和通报。

(四)规范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的服务标准

1.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统称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

2.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办公和服务场地应为自有固定场所,场所面积要与实际需要相适应。原则上各社区应设置劳动保障专门服务窗口,场地较大的可增加服务窗口。此外,应设立劳动保障宣传栏、下岗失业人员意见箱、就业培训栏、信息发布栏、政策宣传栏、政策资料传递袋等,并备有各种业务宣传资料供免费阅取。

3.各县(区)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劳动保障公共服务的管理,规范社区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做到全市统一标准、文明服务、公开服务、主动服务和承诺服务;要对社区公共服务项目进行有机整合,使各服务项目间相互衔接、相互配合,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一揽子”、“一条龙”、“一站式”服务;要组织社区开展经常性的优质服务和创建“群众满意服务窗口”活动,提高社区工作人员优质服务意识,自觉维护劳动保障部门良好形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组织领导

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的组织建设是加快城市社区建设、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城镇失业人员在社区就业和保障离退休人员生活的重要保证。全市社区劳动保障工作要在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领导下,由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具体实施,街道和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具体运作,形成我市市、县(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四级劳动保障服务体系。

(二)明确职责,强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的责任体系

各县(区)对辖区内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负总责。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要在社区居委会领导下,在县(区)和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发挥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服务下岗失业人员、服务离退休人员的作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对所辖社区内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就业困难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登记和统计工作;负责求职人员登记,掌握劳动力资源,提供职业指导,对求职人员培训意向进行登记,利用就业信息网络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劳动力供求信息服务;创办社区就业服务组织和对公益性岗位进行管理,对就业困难对象进行初审、登记并安置其上岗;开发社区内就业岗位,了解掌握驻社区单位空岗情况,积极援助有求职愿望的失业人员就业;对辖区内外来务工经商人员进行登记管理;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建立健全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基础性资料,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为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障政策咨询服务;及时反馈参保居民和离退休人员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填制《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公布街道及社区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方便离退休人员咨询政策和随时获得困难帮助。

(三)加强对社区服务的统筹规划和政策指导

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级制定社区服务发展规划,确定发展目标和重点。要加强对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社区在劳动保障工作的平台作用,把劳动保障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要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完善社区各类服务设施,帮助社区落实开展公共服务的资金、场所和人员,健全服务体系,增强服务功能,促进社区劳动保障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九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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