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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文化部关于同意以色列、丹麦、西班牙、荷兰等国舞蹈团到广东演出的批复
  • 【发布单位】文化部
  • 【发布文号】文市函〔2009〕931号
  • 【发布日期】2009-06-04
  • 【生效日期】2009-06-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文化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化部关于同意以色列、丹麦、西班牙、荷兰等国舞蹈团到广东演出的批复

文化部关于同意以色列、丹麦、西班牙、荷兰等国舞蹈团到广东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09〕931号)




广东省文化厅:
你厅粤文请[2009]83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广东星海演艺发展有限公司邀请下列外国舞蹈团到广东演出:
以色列特拉维夫苏珊娜・德拉儿舞蹈中心一行14人,演出时间为2009年7月25日至26日;
丹麦Mancopy Dansekompagni舞蹈团一行7人,演出时间为2009年7月28日;
西班牙可博斯米卡舞蹈团(Cobosmika Company)一行4人,荷兰2动舞蹈团(2move Dance Company)一行3人,演出时间为2009年7月30日。
请举办单位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厅审定演出节目,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九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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