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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藏政办发〔2009〕60号
  • 【发布日期】2009-06-03
  • 【生效日期】2009-06-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西藏自治区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9〕60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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