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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扩大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范围的意见
  • 【发布单位】甘肃省
  • 【发布文号】甘政发[2009]47号
  • 【发布日期】2009-05-28
  • 【生效日期】2009-05-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甘肃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扩大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范围的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扩大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范围的意见

(甘政发[2009]4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继续推动和完善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进一步提高县级财政保障能力,省政府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扩大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范围。

一、扩大改革试点范围

2009年扩大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范围为:皋兰县、靖远县、景泰县、秦安县、武山县、瓜州县、阿克塞县、民乐县、山丹县、古浪县、天祝县、通渭县、岷县、陇西县、宕昌县、西和县、庄浪县、泾川县、庆城县、华池县、正宁县、临夏县、积石山县、永靖县、临潭县等25个县。

二、主要内容

(一) 体制性补助拨付直接到县。从2009年起,将省对市州的财政管理体制直接实行到试点县,原市州按体制参与分成的试点县收入全部下划,作为县级收入。市州下划试点县收入(不含行政性收费、专项收入和其他收入),以2008年决算数为基数,由试点县通过年终结算上解省级,省级返还市州财政。市县增值税、消费税税收返还和所得税基数返还,以2008年决算数为基数,在市州、试点县之间调整,属于试点县的基数,由省级直接核定到试点县。市州对试点县其他财力性补助(上解),以2008年补助数为基数,由市州通过年终结算上解省级,省级补助(上解)试点县。

改革后,取消市州对试点县行政性收费、专项收入和其他收入分成办法。行政性收费、专项收入和其他收入按照中央和省上有关规定,分别缴入中央、省级、试点县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二) 基金收入分成直接到县。取消市州对试点县各项政府性基金收入分成办法。依据中央和省上相关规定,各项政府性基金收入分别就地缴入中央、省级和试点县级国库。试点县原按体制或规定应上解市州级财政的各项政府性基金收入留归本级。

(三) 收入计划下达直接到县。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收入征收部门,在下达市州收入任务建议数时,对试点县任务直接予以明确。

(四) 转移支付下达直接到县。省级对市县各项转移支付补助按照规范办法直接测算下达到试点县,并抄送市州财政部门。

(五) 项目计划安排和专项补助下达直接到县。省级部门安排项目计划和发展规划,要直接明确到试点县。试点县的项目计划、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应按规定程序直接上报省级有关部门,并同时抄报市州相关部门。省级下达专项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或省财政厅会同省级有资金分配权的部门直接分配下达到试点县,并抄送市州财政部门。

(六) 财政结算办理直接到县。试点县年终财政结算由省财政厅按项目和数额,直接与试点县市财政办理,办理结果抄送市州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七) 收入报解及预算资金调度直接到县。各市州、试点县国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分别向中央金库、省级金库报解财政库款。省财政直接确定市州、试点县资金留解比例。预算执行中省对试点县的各项资金调度,由省财政直接拨付,正常资金调度原则上每月10日前办理一次;救灾、防汛、抗旱等突发性应急资金专项调拨。预算执行中市州财政对试点县的补助资金,通过省财政调拨,市州财政部门不再向试点县直接调拨资金。预算执行中,省财政与市州、试点县定期进行往来款对账工作。

(八) 债务偿还直接落实到县。试点县2008年底以前举借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债转贷资金和中央、省级政府其他债务,由市州与试点县两级财政清算划分、核对一致,并加盖公章报经省财政厅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划转债务关系。债务到期后,市州、试点县分别直接归还省财政,未按期偿还的,省财政按规定扣款。2009年起新增的与上级政府性债务,由试点县直接与省财政办理有关手续,并承诺还款。各市州本级财政对试点县的借款,到期后由试点县直接归还市州财政。

(九) 工作部署直接到县。实行省直管县改革试点后,涉及财政各项工作由省级直接部署到试点县。试点县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及问题,可以直接向省财政厅和有关部门反映,并抄报市州财政和相关部门。

(十) 市州对县的支持不减。改革前,按照规定已经明确由市州本级给予试点县的各项配套资金,以2008年应配套数为基数继续落实到位。2009年及以后年度要求市州、县市新增的配套资金,由试点县全部承担。原市州本级应给予试点县的其他各项补助,继续予以补助;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补助数额应在2008年的基础上逐步增加,其中不享受省级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的市州,今后3年内,每年对本市州试点县的其他财力性补助,以2008年为基数,增幅应不低于改革前3年平均增幅。

(十一) 数据报送和汇总程序不变。试点县的财政预决算、预算执行情况报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继续由市州财政负责统一审核和汇总报送,试点县应当在上报市州级财政部门的同时抄报省财政部门。

三、有关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保证改革平稳运行。各级政府要统一思想,切实加强对扩大省直管县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衔接和相关政策的落实。省级各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思路和方法,安排有关项目计划、分配专项资金、布置有关工作任务、印发文件要直接明确到试点县,确保对试点县的扶持不因改革试点而受到影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等部门要根据扩大改革试点要求,尽快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改革规范运行、平稳过渡。

(二) 推进改革,不断提高财政管理水平。试点县要加快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制度等改革步伐,切实提高财政管理水平。要积极探索有效办法,切实加强村级资金管理。

(三) 加强对县乡财政的管理和监督。省市财政要进一步强化对试点县财政改革和财政工作的指导、管理、监督,密切关注改革运行情况,帮助试点县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试点县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研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要牢固树立自力更生、自我发展、自求平衡的意识,强化预算约束,规范财政收支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坚决克服“等、靠、要”依赖思想,进一步加快发展,不断壮大经济和财政实力。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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