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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发〔2009〕89号
  • 【发布日期】2009-05-26
  • 【生效日期】2009-05-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核安全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9〕89号)




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公司:

你公司《关于办理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的请示》(中核五〔2008〕135号)收悉。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文件审查和现场检查,我局认为,你公司在所申请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方面已经具备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我局决定向你公司颁发《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09)31号)(见附件)。

你公司应按照《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活动,确保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质量。

附件: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

(证书编号:国核安证字Z(09)31号)

许可证名称: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制造许可证

单位名称: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火林

单位住所:上海市金山区石化龙胜路

国家核安全局审查了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公司提交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认为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公司在所申请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方面具备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国家核安全局批准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公司的申请,并颁发此证。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公司在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许可证条件:

一、仅限于从事许可范围(见附表)规定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活动。

二、严格遵守《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认真履行报告与备案制度。

三、持证期间,严格履行申请文件和申请审查中的全部承诺。

四、持证期间,严格运行核质量保证体系。

五、制造活动开始前,完成有关的工艺评定和工艺试验项目。

六、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活动由持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

本许可证的有效期为“自签发之日起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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