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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8年度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 【发布单位】洛阳市政府
  • 【发布文号】洛政〔2009〕73号
  • 【发布日期】2009-05-18
  • 【生效日期】2009-05-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洛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8年度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8年度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洛政〔2009〕73号)




2004年3月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发布以来,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政府法制工作者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努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为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的法治环境、构建和谐洛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全市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为进一步提高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激发全市和各级行政机关政府法制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推动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开展,市政府决定对孟津县人民政府等43个2008年度先进单位和史千灵等92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不断取得新的成绩。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以先进为榜样,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科学规划,精心组织,突出重点,扎实推进,为早日把我市建设成为法治政府而努力奋斗。

附件:洛阳市依法行政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

洛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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