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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8年度金融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 【发布单位】大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大政发 [2009] 41号
  • 【发布日期】2009-05-16
  • 【生效日期】2009-05-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大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8年度金融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8年度金融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大政发 [2009] 4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2008年,我市金融业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的决策部署,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和影响,逆势而上,取得了突破性的发展,存贷款余额、保费收入、期货交易、行业利润等各项金融指标均大幅增长,创历史最好水平,位居东北第一,稳步确立了东北地区金融中心的地位,在加大金融对经济增长的支持力度、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涌现出一批先进单位。为表彰先进、激励我市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市政府决定授予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等11家单位“大连市金融发展突出贡献奖”,授予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等4家单位“大连市信贷工作优胜奖”,授予市农村信用联社等3家单位“支农贷款优胜奖”,授予农业银行大连分行等3家单位“小企业贷款优胜奖”,授予大连银行等3家单位“小额担保贷款优胜奖”,授予人保财险大连分公司等6家单位“保险创新发展突出贡献奖”。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在新的起点上取得更大的进步、创造新的业绩。全市各金融机构要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市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决策部署,积极应对金融危机的冲击影响,进一步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加大对重点项目、产业园区、“三农”和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2008年度大连市金融工作先进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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