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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办秘〔2009〕59号
  • 【发布日期】2009-05-12
  • 【生效日期】2009-05-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皖政办秘〔2009〕5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政务公开办、省经济信息中心、省统计局制定的《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为准确掌握各地各部门政府信息发布情况,深入推进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建立本制度。

一、统计范围

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皖有关单位及部分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直单位)。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垂直或双重领导的单位、公共企事业单位列入所在地同级政府统计范围。

二、组织实施

省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统计制度实施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省经济信息中心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数据统计汇总、软件开发及相关技术支持工作,增强网上报送和网上统计汇总功能。省统计局负责对全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的指导。

各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统计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数据统计、报送工作。省直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数据统计和报送工作。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本行业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办法,并负责本级行业管理公共企事业单位统计数据的报送工作。

三、报送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统计表格,并于每年1、4、7、10月12日之前将上一季度统计数据报送至安徽省经济信息中心。

(二)省政务公开办定期以适当方式对统计情况进行通报,并将统计工作作为当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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