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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
  •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2009〕61号
  • 【发布日期】2009-05-11
  • 【生效日期】2009-05-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

(皖政〔2009〕6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决策部署,努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现就加快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

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以实物配租、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基本解决全省现有35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新建廉租住房16万套,约800万平方米。2009年,全省所有城市(含县城)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低保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并积极向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拓展,争取解决10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二、保障对象和标准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城市(含县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住房困难和保障面积标准,由市、县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有条件的地方可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孤老病残等城市低保家庭,免收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三、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

各地要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具备基本使用功能和安全卫生条件,符合节能环保要求。廉租住房建设以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拆迁安置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等项目中配建为主,配建比例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原则上不低于2%、拆迁安置房项目原则上不低于5%,具体比例由市、县政府根据廉租住房需求量等实际情况确定。在普通商品住房、拆迁安置房中配建廉租住房的,应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划拨、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按成本价回购。积极推进政府与企业共建廉租住房,鼓励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参与廉租住房建设,解决企业困难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

四、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投入,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将转贷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重点安排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比例;四是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支持;五是省财政安排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2009年至2011年,省财政安排16亿元专项资金,按照每平方米补助200元的标准,支持各地廉租住房建设;六是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商业银行要加大信贷资金支持力度。

五、落实政策措施

(一)优先安排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各地要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廉租住房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切实保证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供应。

(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廉租住房建设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廉租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的,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建设的,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三)健全廉租住房管理制度。各地要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准入机制,规范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审查制度,落实社区、街道和住房保障部门三级审核公示制度。健全廉租住房动态退出制度,探索廉租住房租售并举,逐步建立廉租住房管理长效机制。各市、县政府拥有的廉租住房,可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委托给房屋管理服务机构管理,专门提供给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租住。

(四)严格工程质量监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建设的监管,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推广节能、省地、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确保工程质量。加强建设资金特别是中央和省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五)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各地要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困难住户住房得到妥善解决,住房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明显改善,困难家庭的负担控制在合理水平的要求,因地制宜进行棚户区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要优先安排棚户区改造中配建廉租住房项目。对无法以市场方式改造的棚户区,要通过财政补助、政策扶持、棚户区居民利用拆迁补偿资金投入等多种方式,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棚户区改造工程的实施应当坚持信息公开、政策透明、操作规范。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目标责任。省政府每年与各市政府签订廉租住房建设目标责任书,将廉租住房保障纳入对各市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各市、县政府是本地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落实相应管理工作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保障工作经费,切实做好各项工作。要抓紧编制并完善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廉租住房建设配套资金,确保廉租住房保障目标顺利实现。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对保障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开展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编制和下达相关项目投资计划。财政部门负责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落实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建立和管理项目资金专户;会同税务部门落实各项税费支持政策。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供应计划,落实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措与使用的审计监督。民政、监察、价格、统计、林业、农垦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强化督促检查。省建设、监察、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对各地廉租住房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督查,重点检查中央投入补助资金和省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廉租住房建设和地方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对于发现的问题和违规行为,要立即予以纠正;对廉租房建设配套资金不落实、保障任务未完成的市、县,要予以通报批评;对存在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要制定廉租住房建设以奖代补政策,对廉租住房建设积极性高、进度快、工程质量优、资金管理符合要求的市、县,给予一定的奖励。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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