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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发改〔2009〕377号
  • 【发布日期】2009-05-07
  • 【生效日期】2009-05-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

(保监发改〔2009〕377号)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股权变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阳光人寿〔2009〕26号)及相关补充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深圳市祥南置业有限公司将所持有的你公司1亿股股份转让给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让后,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你公司5.6亿股股份,持股比例为84.85%,深圳市祥南置业有限公司不再持有你公司股份。

二、请你公司对公司章程作相应修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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