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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核定并公布第六批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桂政发〔2009〕38号
  • 【发布日期】2009-05-04
  • 【生效日期】2009-05-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核定并公布第六批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核定并公布第六批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桂政发〔2009〕3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自治区文化厅确定的第六批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共计79处),现予公布。

文物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保护和利用好文物,对于继承和发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的要求,进一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科学规划,妥善处理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条件改善的关系,认真做好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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