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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当前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
  • 【发布单位】长春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长府办发〔2009〕15号
  • 【发布日期】2009-04-29
  • 【生效日期】2009-04-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长春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当前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当前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

(长府办发〔2009〕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2009〕7号),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长发〔2009〕1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重要性

加强中小学规范管理,办好每一所学校,是新时期义务教育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国家、省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有关规定,我市也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加强中小学校管理,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但个别地方仍然存在着学校管理薄弱、办学行为不够规范的问题,不符合素质教育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新时期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重视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工作,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

(一)坚持义务教育阶段以政府办学为主,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变相改变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性质,坚决制止将公办学校随意出售、转让的行为。公办教育资源重组后所有收益全部用于公共教育。

(二)坚持政府办教育的原则,切实加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落实城乡免费义务教育政策,确保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和实施教师绩效工作制度所需经费,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教育经费和学校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坚持推进公共教育资源配置,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切实加大对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的支持力度,积极实施学校标准化工程,进一步缩小校际之间差距。积极稳妥地解决当前不同程度存在的超级大校和大班额问题。

(四)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试就近制度,不得违规提前招生和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择性考试,制止各种学科竞赛、特长评级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录取相挂钩等违反招生秩序的行为。

(五)坚持推进“大学片”招生改革,根据生源变化及时合理调整学区,每学年向社会公布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范围、招生时间、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

(六)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分类指导的原则,在国家政策指导下,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做好并尽快完成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有效化解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现象。

(七)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按照积极鼓励、规范引导的原则,对民办学校的举办、招生、教育教学活动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强化监督管理,确保民办学校健康发展。

(八)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优先,严格执行课程计划,不随意提高教学难度,不组织学生参加各种有违教育规律的竞赛和不当竞争,不占用学生法定休息时间加班加点或集中补课,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九)坚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要求,配好配强每一所学校的领导班子,鼓励优秀教师到薄弱学校任教。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思想和业务素质。严肃查处公办在职教师开办任何名目的有偿补习班行为,引导监督教师将精力投入到教育教学中。

(十)坚持把做好中小学校安全教育放在重要位置,各有关部门要共同维护校园及周边秩序,加强中小学生安全自护教育,切实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学校安全。

三、切实加强对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组织领导

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每年教育纠风的重中之重。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开发区对辖区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负总责,要完善工作机制,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管理办法,依法实施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履行本地中小学办学行为的监管职责,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重在治本”的原则,建立违规办学责任追究制。对违规办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及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要把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纳入市政府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对县(市)区、开发区进行经常性督政、督学。各县(市)区、开发区也要建立和开展中小学办学行为经常化督学制度,对在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通报并进行整改。规范完善中小学办学行为立项、查实、处理机制,发改委、教育、审计、监察部门要通力合作,坚决严肃查处违规办学行为,切实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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