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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局部修改鲤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9〕92 号
  • 【发布日期】2009-04-09
  • 【生效日期】2009-04-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局部修改鲤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局部修改鲤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闽政文〔2009〕92 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鲤城区江南浮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的请示》(泉政文〔2008〕17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上报的鲤城区浮桥、江南街道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方案,将90.3057公顷土地(其中耕地41.579公顷)列入规划建设用地区,并相应修改泉州市、鲤城区及浮桥、江南街道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项建设按规定办理规划选址、环境保护、建设用地等审批手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二○○九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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