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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09年南宁市重点督促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的通知
  • 【发布单位】南宁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南府办〔2009〕75号
  • 【发布日期】2009-04-08
  • 【生效日期】2009-04-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南宁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09年南宁市重点督促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09年南宁市重点督促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的通知

(南府办〔2009〕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2009年“安全生产年”的各项工作部署,切实抓好我市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市人民政府决定将南宁市淡村商贸城临时安置房等15项重大事故隐患列为南宁市2009年重点督促整改对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09年南宁市重点督促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共15项。其中矿山安全隐患1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2项、地质灾害安全隐患2项、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4项、建筑安全隐患3项、消防安全隐患2项、电力设施安全隐患1项(详见附件)。

二、工作要求

(一)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必须制定隐患整治实施方案,整治方案应当报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事故隐患类别,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整治内容、措施和目标,整治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实施整治方案的时间安排及人员组成;相关附件,包括有关专家、部门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鉴定机构出具的评估论证意见等。重大事故隐患责任单位在隐患整治期间应当制订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故。

(二)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单位、监管单位和督办单位要分别建立隐患整改档案,及时记录整改工作检查情况及整改进展情况,整改工作全过程要做到有据可查。

(三)实行重大事故隐患整治进展情况季度报告制度。重大事故隐患单位向本单位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

(四)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组织协调工作由重大事故隐患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组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或者有关部门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仍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应当依法责令其暂时停产、停业整顿、停止建设或者停止使用。具体由重大事故隐患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提出,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五)严格验收程序。

1、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须经有关监管部门验收合格。整改验收申请由重大事故隐患单位向履行该隐患整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2、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由多个单位共同验收的,由事故隐患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牵头组织。

3、验收合格的,履行该隐患整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牵头负责验收工作的隐患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确认,并将有关文书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对重大事故隐患销号。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重新制定整治方案,继续整治。

4、采取停产、停业整改措施的重大事故隐患单位,整改完成并由履行该隐患整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隐患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验收合格予以书面确认后,即可恢复生产经营。

附件:2009年南宁市重点督促整改重大事故隐患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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