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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安徽省民委兼职委员单位对口扶持民族乡村方案
  •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办秘〔2009〕30号
  • 【发布日期】2009-03-17
  • 【生效日期】2009-03-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民委兼职委员单位对口扶持民族乡村方案

安徽省民委兼职委员单位对口扶持民族乡村方案

(皖政办秘〔2009〕3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民委、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省民委兼职委员单位对口扶持民族乡村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省民委兼职委员单位对口扶持民族乡村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重要批示和全国民族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加大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扶持力度,促进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省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暨省民委委员会议研究,决定开展省民委兼职委员单位对口扶持民族乡村工作。

一、扶持目标

牢牢把握“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紧紧围绕“促进民族团结、实现共同进步”的民族工作根本任务,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民族政策,通过开展对口扶持,促进全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努力实现省“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到2010年使绝大多数少数民族乡村赶上或超过全省平均发展水平”的目标,加速推进我省各民族共同富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

二、扶持分工

根据民族乡村发展现状和省民委兼职委员单位的职能,将对口扶持分为两类:一是确定9个省民委兼职委员单位一对一帮扶9个民族乡;二是其他15个省民委兼职委员单位各帮扶一个含有民族村的县、区,重点扶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目前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民族村。具体安排如下:

(一)9个兼职委员单位各扶持1个民族乡(同时含民族乡所辖民族村)。

1.省发改委:颍上县赛涧回族乡

2.省经委:定远县二龙回族乡

3.省教育厅:五河县临北回族乡

4.省财政厅:寿县陶店回族乡

5.省劳动保障厅:淮南市潘集区古沟回族乡

6.省建设厅:淮南市谢家集区孤堆回族乡

7.省农委:肥东县牌坊回族满族乡

8.省水利厅:凤台县李冲回族乡

9.省环保局:宁国市云梯畲族乡

(二)15个兼职委员单位各扶持1个辖有民族村的县、区。

1.省科技厅:寿县(7个民族村)

2.省广电局:定远县 (7个民族村)

3.省交通厅:亳州市谯城区(6个民族村)

4.省新闻出版局:颍上县(6个民族村)

5.省地税局:阜南县(5个民族村)

6.省民政厅:临泉县(4个民族村)

7.省体育局:五河县(4个民族村)

8.省扶贫办:霍邱县(4个民族村)

9.省林业厅:东至县(3个民族村)

10.省卫生厅:太和县(3个民族村)

11.省外办:涡阳县(3个民族村)

12.省农业银行:肥东县(3个民族村)

13.省文化厅:安庆市大观区(2个民族村)

14.省人事厅:和县 (2个民族村)

15.省工商局:全椒县(2个民族村)

三、扶持方式和要求

(一)扶持重点。

1.理清发展思路。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帮助民族乡、村进一步明确发展思路,制定发展规划,推进民族乡村经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2.培育特色经济,发展现代农业。帮助民族乡、村调整农业结构,发挥自身优势,推进“一乡一品”、“一村一品”,发展特色经济。实施科技入户工程,推广良种良法,发展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着力培育龙头企业,引导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组织,壮大农村经纪人队伍,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增加农民收入,提高生活水平。

3.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民族乡、村交通建设步伐,抓好“村村通”延伸工程。加大农田水利建设力度,实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沟渠整治、当家塘建设和农业节水改造项目,优先安排安全饮水工程建设,尽快解决少数民族群众饮水安全问题。做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实施山、水、田、林、路、村综合整治,积极推进农业综合开发和中低产田改造,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农村通讯基础设施和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4.推进人居环境建设,改变村容乡貌。按照科学规划、量力而行、尊重民意、突出特色的原则,搞好民居建设,重点推广生态型、节能型和风俗型住宅。加强环境卫生综合治理。

5.发展公共事业,落实民生工程。充分利用各类教育资源,改善民族学校办学条件,提高教学和管理水平。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面,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加强乡村卫生和计划生育设施建设,改善医疗卫生条件。推进乡村文化和体育设施建设,建设乡综合文化站、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和村级服务点,建设“农民科技书屋”、“科技橱窗”,扩大“绿色证书”、“阳光工程”和新型农民培训范围,提高农民群众科学文化素质和就业能力。

(二)扶持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兼职委员单位要把对口扶持工作摆上应有位置,切实提高做好对口扶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单位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兼职委员要具体负责,怀着对少数民族群众的深厚感情,创造性地做好对口扶持工作。

2.开展调研,加强指导。要深入对口扶持乡、村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帮助理清发展思路,指导扶持民族乡、村加快发展,尽快赶上或超过全省平均水平。

3.协调服务,多办实事。主动协调民族乡、村所在的市、县,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增加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加大资金投入和项目支持的力度。督促民族乡、村管好用好省、市、县支持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扶贫资金,抓好项目实施;发挥本单位本系统的优势,每年为对口扶持的民族乡、村办几件让群众满意的实事。

4.互通信息,交流情况。各兼职委员单位要将对口扶持工作情况,及时报省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委),以便交流情况,总结经验,推动工作,也便于省委、省政府领导掌握情况,推广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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