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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等3家机构环境影响评价问题处理意见的通报
  •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 【发布文号】环办〔2009〕40号
  • 【发布日期】2009-03-30
  • 【生效日期】2009-03-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等3家机构环境影响评价问题处理意见的通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等3家机构环境影响评价问题处理意见的通报

(环办〔2009〕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各相关单位:

近期,我部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部分评价机构工作质量较差。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有关规定,我部对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等3家评价机构和相关人员分别提出通报批评和暂停业务的处理意见。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1024号):我部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过程中发现,该院2009年1月编制的《辽宁省锦凌水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在工程分析、环境现状调查和环境影响预测等方面内容不全面,部分环保措施不可行,公众参与调查不能满足有关技术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6号,以下简称《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该院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5〕24号)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对主持编写该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李振海(登记证编号为A10240070700)予以暂停业务三个月。该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自2009年4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不得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并在收到本通报后10日内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及登记证交(寄)至我部。

二、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国环评证甲字第1039号):我部在处理江苏省南京市某码头扩建影响饮用水源地纠纷情况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原名中冶集团建筑研究总院)2005年10月编制的《宝钢股份梅钢产品结构调整及工艺装备升级技术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现状描述不清,未对实际在用的水厂取水口进行说明和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根据《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该院予以通报批评。

三、北京京诚嘉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国环评证甲字第1013号):我部在处理上海市某群众信访事项过程中发现,该公司2004年10月编制的《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汽车板及硅钢生产线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工程分析出现失误,遗漏煤气混合加压站噪声源。根据《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该院予以通报批评。

各评价机构应以此为戒,严格遵守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各项规定,正确处理环境影响评价把关与服务、质量与效率的关系,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管理措施,认真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努力加强能力建设,提高业务水平,切实发挥环境影响评价的作用。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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