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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文化部关于同意举办2009第十三届上海艺术博览会的批复
  • 【发布单位】文化部
  • 【发布文号】文市函〔2009〕429号
  • 【发布日期】2009-03-27
  • 【生效日期】2009-03-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文化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化部关于同意举办2009第十三届上海艺术博览会的批复

文化部关于同意举办2009第十三届上海艺术博览会的批复

(文市函〔2009〕429号)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沪文广影视[2009]289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上海艺博会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9日至13日在上海世贸商城联合主办第十三届上海艺术博览会,以及博览会期间在上海展览中心举办的上海艺术博览会国际当代艺术展等相关活动。同意邀请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西班牙、俄罗斯、澳大利亚、美国、日本、韩国等10个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艺术企业参展,展览费用由参展商自理。
请你单位对展品内容严格把关,不得展出《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中禁止经营的艺术品。中国台湾地区的参展单位确定后,请将参展单位、人员名单及作品名录报送我部审批。活动期间不得出现“一中一台”、“两个中国”等问题。国外参展单位确定后,请将参展单位及作品名录报我部审核。活动结束后2周内,请将书面总结报我部备案。
此复。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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