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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环卫综合处理厂划归环境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管理的批复
  • 【发布单位】厦门市
  • 【发布文号】厦府〔2009〕64号
  • 【发布日期】2009-03-18
  • 【生效日期】2009-03-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环卫综合处理厂划归环境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管理的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环卫综合处理厂划归环境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管理的批复

(厦府〔2009〕64号)




市政园林局:

你局《关于环卫综合处理厂划归环境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管理的请示》(厦市政园林〔2008〕248号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立厦门市环境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批复》(厦府〔2007〕56号文),市环境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负责厦门市域内的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投资、建设和营运。市环卫综合处理厂已于2004年6月由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按照企业有关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其业务与运行方式与市环境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在建的垃圾焚烧发电厂完全一致,并于2008年9月投入试运行,符合资产移交条件。为有效整合资源,降低管理费用和营运成本,同意将市环卫综合处理厂资产、人员等全部划归市环境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二、市环境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市环卫综合处理厂的出资人,履行出资人的职责。

三、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你局要抓紧组织开展资产划转等相关事宜。

特此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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