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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奖励2008年度完成地方财政收入目标任务先进县区的决定
  • 【发布单位】洛阳市政府
  • 【发布文号】洛政(2009)16号
  • 【发布日期】2009-02-09
  • 【生效日期】2009-02-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洛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奖励2008年度完成地方财政收入目标任务先进县区的决定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奖励2008年度完成地方财政收入目标任务先进县区的决定

(洛政(2009)16号)




2008年,我市各级政府和财税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狠抓收入征管,不断优化收支结构,积极克服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较好地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为我市财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洛阳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了鼓励先进,树立榜样,进一步调动各县(市、区)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优化收支结构的积极性,经过对2008年度各县(市、区)财政收入完成目标进度、增速、税收比重和完成税收比重比目标高低百分点等4项指标综合考评,市政府决定对2008年度完成地方财政收入目标任务先进县(市、区)予以奖励。

一等奖7名:老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涧西区、洛龙区、西工区、栾川县和汝阳县各奖励30万元;

二等奖4名:孟津县、嵩县、洛宁县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奖励20万元。

2009年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面临严峻挑战的一年,希望各县(市、区)在新的一年里,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克服困难,扎实工作,继续坚持依法治税,大力组织收入,不断优化收入结构,科学安排支出,严格监督管理,为建设和谐洛阳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洛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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