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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局部修改南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9〕34 号
  • 【发布日期】2009-01-23
  • 【生效日期】2009-01-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局部修改南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局部修改南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闽政文〔2009〕34 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安市罗东镇等5个镇和美林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泉政文〔2008〕1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上报的南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将137. 644公顷土地(其中耕地64. 7098公顷)土地纳入规划建设用地区,并相应修改南安市及罗东、梅山、水头、洪濑、码头镇和美林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项建设按规定办理规划选址、环境保护、建设用地等审批手续。涉及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应严格按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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